浦东开发开放前十年中,按照“小机构、大社会”的管理机制,确保了“强投入、快速度”的建设发展需要,通过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努力拚搏、艰苦创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93年5月,浦东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诞生。1997年12月,浦东新区人民代表依法选举产生。2000年8月,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区人民代表依法转为浦东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顺利召开了区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圆满完成了新区建政任务。
近年来,区人大代表在积极投身浦东新一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在发展经济和促进社会事业进步的各项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也为浦东的开发开放建设取得新成就作出了新贡献。
新建立的第一届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其自身建设的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区人大常委会为了尽快地适应工作的要求和需要,把自身建设列入重要日程,提出了要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等四个方面的建设。
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中指出的“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好代表工作”的要求,在着重做好建立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驻会常委会委员联系代表制度,加强代表书面意见的督办工作,加强对闭会期间代表组活动的指导等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和思考,开展了《关于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办法的研究与探索》的课题调研。
一、开展调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依照这一规定和要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认真履行。建立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办法,法律根据是充足的,关键是建立的办法如何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促使新区的代表工作上一个层次。
我们先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上门请教,到宝区、嘉定等区人大常委会学习取经,再深入新区的街道、镇开展调查了解,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等等。通过上门请教、学习取经、考察了解、听取意见等多种形式,对代表联系选民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把握的主要环节,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法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真正做到了知根知底。从调研到的情况看,市和兄弟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活动,起步早、方法多、效果实,但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或办法。因此,我们认为,建立一个适应本地区代表工作特点、可操作性强的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或办法,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认真贯彻代表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有力举措,是拓展代表工作内涵,具有创造性的重要工作,同时,从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出发,更是一项十分需要和迫切的具体工作。
在调研中,就代表联系选民问题,大家普遍认为,代表联系选民要依法进行,要量化指标,要及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渠道解决有关问题,还要充分考虑到代表职务兼职性的特点,等等。同时,联系活动要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闭会期间的各代表组及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使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有组织管、有专人抓。有的区人大代表指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要具有针对性、开创性、有效性、持久性。有些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提出,希望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时,把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一起包容进去,作出一个区、镇两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统一规定,便于镇人大照章办事,形成规范。
经过对调研情况的分析、梳理,我们感到,要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其主要的关键问题是,联系的时间、方式、内容和如何处理联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以及如何发挥好市、区、镇三级人大代表的联手作用等。为此,我们带着这些问题,进一步认真学习了代表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找到了法律依据,同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方法。
(一)关于代表联系选民时间保障的问题。代表法已原则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应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工作时间,市、区县人大代表一般为每年十五天。这里所称的“代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包括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也就是说,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可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因此,代表在任期内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联系活动。鉴于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较难做到随时与原选区选民联系,因此,代表可重点选择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前后,开展代表执法检查,参加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座谈会前等时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这比较符合实际。如不少代表都能在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前,自觉地到原选区听取选民意见,把选民的意见带到人代会来,人代会后又到原选区向选民宣传贯彻人代会的精神。这种做法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切合实际,同时也会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关于代表联系选民采用什么形式的问题。代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根据我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代表联系选民可以个别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也可由代表两人以上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因此,在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时,可提出几种主要形式供代表参考。另外,有的代表提出,也可否运用现代化手段,如采取公开电话、寻呼机,开设电子信箱等办法同选民加强联系。这些想法,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只要运用适当,便于工作,肯定会取得较好的实际效果。总之,代表联系选民办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当结合代表的工作条件、居住环境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关于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如何处理选民反映的具体问题的问题。许多代表反映,开展联系活动不成问题,关键是选民提出不少具体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大家都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原则规定,代表是集体行使权力的,代表个人没有权力去解决具体问题。但就此一口回绝,就会引起选民的误解,甚至失去选民的信任。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在制定办法时,严格遵循代表法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明确要求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对选民反映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要在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力范围内,依法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处置。如,根据选民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提代表议案或书面意见的形式反映,也可将有关情况直接反映到相关的职能部门,请职能部门予以关注或解决,等等。
(四)关于区人大代表与市、镇人大代表联手开展联系选民活动的问题。在同一街道、镇的区人大代表和市、镇人大代表联手开展联系选民活动,既可形成合力,又可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各自优势。要考虑到区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如果遇到选民反映市、镇两级国家机关的问题,则可转请在同一街道、镇的市人大代表或镇人大代表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此外,对于许多镇人大主席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时,把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内容也一起放进去,形成区、镇两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的建议和要求。我们进行了仔细研究分析后认为,区、镇人大代表的职权不同,各自的实际情况不同,要对区、镇人大代表有所区别地作出不同的具体规定不是做不到,而是相对来说,在具体操作上比较困难,也较难正确处理好区人大同镇人大的工作指导关系。较为实际可行的办法是,在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出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后,各镇人大参照本办法,根据镇人大代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二、制定办法
我们经过几个月的调研,明确了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关键是必须紧紧围绕联系的时间、方式、内容和处理联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等重点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自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区人大代表认真贯彻执行代表法,在联系选民活动中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探索。如,东明路街道建立了区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塘桥等街道组织区人大代表在评议街道辖区内的“双管单位”工作前,要求代表联系选民,收集有关意见;北蔡、高桥等镇人大开展“代表联系选民月”、代表视察前专门联系选民等活动。为此,我们认真总结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在制订代表联系选民办法时加以充分肯定和体现。
首先,我们确定了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要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宪法和代表法为依据,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作出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规定,使代表正确执行职务的同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推动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
其次,提出了制定办法的原则。即所制定的办法,必须从实际出发,既要符合代表法的有关精神,又要体现本区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已经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还要处理好与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和浦东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关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去年8月以来,先后制定的《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和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其有关内容也涉及到代表通过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提出代表议案和代表书面意见、约见常委会领导等形式来反映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为此,出台的办法应当吸纳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关内容,以利于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一致性。同时,考虑到代表各人所从事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的不同情况,应对代表联系选民的时间、方式等问题,作出相应比较灵活、可以选择的规定。
在统一认识,明确目标的基础上,形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草案)》后,我们专题召开了部分区人大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该办法草案的意见,并进行认真修改。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提请区一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通过。该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对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作出了七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时间安排。该办法规定,区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安排一定的工作时间,或利用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开展联系活动。鉴于区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较难做到随时与原选区选民联系。为此,该办法实事求是地提出,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可重点选择在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前后,开展代表执法检查,参加区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座谈会前等时机,开展联系选民活动。
二是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形式。该办法规定,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可以个别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也可由区人大代表两人以上联合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同时,列出了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六种主要形式:建立选区内各单位联系人制度,区人大代表定期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走访选民,或召开选民座谈会、调查会等;建立区人大代表小组接待选民日制度,由区人大代表轮流接待选民;建立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信箱,并定期开启;参加选民代表或全体选民会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回答选民的有关询问;应邀列席所在街道、镇的居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总之,代表联系选民办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代表具体采取哪种形式,应当结合代表的工作条件、居住环境等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三是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处理选民反映问题的几种方法。该办法规定,区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对选民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及区人大代表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代表活动时的三种情况,依法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处置。
另外,该办法还对区人大代表调离原选区后如何开展联系选民活动,区人大代表与市、镇人大代表如何联手开展联系选民活动,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在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如何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服务保障等有关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三、加强探索
代表联系选民办法的出台,使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有了一个规范性的操作方法,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开展好代表工作和活动迈出了扎实的步伐。许多区人大代表看到办法后深有感触地说,这个办法制定得详细及时、可操作性强,切合代表工作的实际情况,不仅使我们明确了联系选民的重要意义,而且规范了我们联系选民的具体方法。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学习和实践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有的区人大代表还讲,代表与选民是鱼和水的关系,联系选民是人大代表的应尽职责,我们应当做到倾听选民呼声,反映选民意愿,集中选民智慧,认真执行职务,当一个“让组织相信、受选民赞扬”的、称职的人大代表。
办法出台后,如何抓好落实、不断完善和取得实效的问题已经摆在眼前,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和任务,需要我们去努力探索和不断完善。对此,我们的初步设想是:一要抓好办法的学习。要通过多种途径,组织代表学习联系办法,明确联系意义,掌握联系方法,开展联系活动。二要监督办法的落实。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针对落实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三要在实践中求提高。一方面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抓好联系办法的实践创新和总结提高。另一方面要指导好新区各镇人大参照这一办法,研究制定本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或办法,使新区的区、镇两级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工作,发挥代表作用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