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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老年人、农村老年人救济规定 2006年5月11日 10:20

  本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对于本市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和抚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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