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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须知 2006年5月11日 10:21

  一.职工就医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持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职工可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配药或购药。就医或配药、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否则,医疗保险不支付医药费。

  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门急诊医疗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讲稿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a.34岁以下,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b.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c.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a、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b、7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三.门急诊医疗

  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首先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再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达到规定的数额后,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与本人分担。具体见下表:

  A.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结算支付表 

年龄段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自负

支付比例

个人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

*1955.12.31前出生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30%

70%

*1056.1.1-1965.12.31出生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40%

60%

*1966.1.1后出生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50%

50%

2001.1.1后参加工作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全部个人自负

  注:*指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B.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结算支付  

年龄段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自负比例

医院等级

个人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

2000.12.31前退休

上年平均工资的2%

一级

10%

90%

二级

15%

85%

三级

20%

80%

1955.12.31前出生
2001.1.1
后退休

上年平均工资的5%

一级

15%

85%

二级

20%

80%

三级

25%

75%

1956.1.1-1965.12.31出生
2001.1.1
后退休

上年平均工资的5%

一级

30%

70%

二级

35%

65%

三级

40%

60%

1966.1.1后出生
2001.1.1
后退休

上年平均工资的5%

一级

45%

55%

二级

50%

50%

三级

55%

45%

  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凭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进行结算。属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由医院进行划扣;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附加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四.定点药店配药或购药、门诊大病医疗、病床医疗、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支付,在外省市就医

  上述信息详见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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