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就医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持医疗保险凭证就医。职工可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定点医院就医,或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配药或购药。就医或配药、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否则,医疗保险不支付医药费。
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本人门急诊医疗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讲稿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a.34岁以下,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b.35岁至44岁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c.45岁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下列比例计入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a、退休至74岁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b、7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
三.门急诊医疗
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首先使用个人帐户资金,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再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现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达到规定的数额后,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与本人分担。具体见下表:
A.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费结算支付表
年龄段 |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自负 |
支付比例 |
个人自负 |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 |
*1955.12.31前出生 |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
30% |
70% |
*1056.1.1-1965.12.31出生 |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
40% |
60% |
*1966.1.1后出生 |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
50% |
50% |
2001.1.1后参加工作 |
上海平均工资的10% |
全部个人自负 |
注:*指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B.退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结算支付
年龄段 |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自负 |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自负比例 |
医院等级 |
个人自负 |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 |
2000.12.31前退休 |
上年平均工资的2% |
一级 |
10% |
90% |
二级 |
15% |
85% |
三级 |
20% |
80% |
1955.12.31前出生 2001.1.1后退休 |
上年平均工资的5% |
一级 |
15% |
85% |
二级 |
20% |
80% |
三级 |
25% |
75% |
1956.1.1-1965.12.31出生 2001.1.1后退休 |
上年平均工资的5% |
一级 |
30% |
70% |
二级 |
35% |
65% |
三级 |
40% |
60% |
1966.1.1后出生 2001.1.1后退休 |
上年平均工资的5% |
一级 |
45% |
55% |
二级 |
50% |
50% |
三级 |
55% |
45% |
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凭本人的社保卡或医保卡进行结算。属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由医院进行划扣;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附加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四.定点药店配药或购药、门诊大病医疗、病床医疗、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支付,在外省市就医
上述信息详见上海医保网(http://www.shyb.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