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居住房屋拆迁时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和私有住房所有人实施两补偿安置方式。
一、市场价补偿安置
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价值的产权房屋。由于本市被拆除房屋大部分属于旧式里弄和危棚简屋,结构较差,户均面积较小,评估价偏低,相当一部分被拆迁居民得到的补偿安置款可能低于原来的补偿安置水平。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连续性,即保障补偿安置水平不下降,又使补偿安置标准简单清晰,设置了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并增加了人口补贴。基本公式为:私有住房所有人补偿金额=(市场单价+人格补贴)*100%*被拆除建筑面积。公有住房承租人补偿金额=(市场单价*80%+人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异地产权房屋调换安置
即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从本市实际情况看,在实施市场价补偿安置方式时,可能还有一部分居住在旧里、简屋及不成套房屋中且居住面积较小、收入较低的居民难以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到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为了保持新老政策的连贯和平稳过渡,需要对这部分家庭(具体适用对象由区、县政府规定)实行异地主权房屋调换的安置方式,其标准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一定的百分比率增加安置面积。
三、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租赁人分别订立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五、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处理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5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申请鉴定的,以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