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的对象
在上海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家庭经济相对贫困(按地区公布的人均月收入情况而定)的中国籍学生。
二、贷款的条件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无违法乱纪行为;经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审核、见证。
三、贷款的种类
有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类,前者用于借款学生向所在院校支付费,后者用于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的支出。
四、贷款的金额
按最新公布的教育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每年每生6000元。
五、贷款的期限
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4年。
六、贷款的利率
不分期限档次,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执行,实行一年一定。
七、贷款的贴息
为了培养借款学习自强自立,努力上进的精神和金融信用观念,减轻部分经济确有困难的借款学生的负担,国家与地方财政以及学校主管部门设立专项奖金,对家境贫困学生实行借款贴息(贴息比例为年利率的50%)。
八、货款的程序上海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5日内向所在院校的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银行复审后,办理有关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