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法院均设接待、立案区,接待来信来访。信访接待窗口设立来访群众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二、实行电话、预约接待,午休时间立案窗口有专人接待等,实行网上立案咨询。对70岁以下行动不便和其他确有必要的当事人可上门受理起诉。对群众或当事人来信或来电提出的法律问题,统一由窗口接待部门处理,认真予以答复。
三、落实接待责任制和诉状收发室指导制度,设立专人引导诉讼,向当事人明确提示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等诉讼须知事项,引导当事人先例诉讼权利。
四、健全立案区域各项服务功能。设置审务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基本诉讼知识和法律规定等,便于群众查阅有关资料及案件开庭情况。为残疾人诉讼提供帮助。设立窗口意见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及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则说明理由,防止上诉案件因诉讼费问题拖延诉讼期而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确需法律援助而自行申请有困难的,法院可提供帮助或联系。
六、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年满18周岁以上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可旁听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
七、在民事诉讼中,继续推进民事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推广速裁审判,减轻人讼累。
八、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实行合法权益。
九、对于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经审查符合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
十、重视人民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好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同时,加强诉讼调解,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十一、充分发挥少年审判的教育、挽救作用,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开展帮教、矫正工作。
十二、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告知制度,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和再审申请权利。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再审;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首先要答复当事人并尽是做好化解、疏导和说服工作。严格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尽心尽责做好善后落政工作。
十三、实行执行异议听证审查及复议制度。公开听证审查案外人异议,对裁定驳回异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十四、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对超过法定期限不能执结的案件,要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执结的原因。对中止执行的案件,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法院经核查后应及时恢复执行。十五、实行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建立每周一次执行接待制度,公开执行监督电话,畅通执行沟通渠道。
十五、实行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除法律明文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如实告知执行进展情况,公开执行各环节。建立每周一次执行接待制度,公开执行监督电话,畅通执行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