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人遇到一些难以预测的事故和自然灾害,小到失窃、车祸,大到地震、洪水。保险正是源于风险的存在而产生和发展起来。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持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千万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有着显著的经济保障功能。在发生特定灾害事故时,在保险的有效期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金额内,可以得到与实际损失金额相匹配的赠赔付或者定额给付,可以让企业或个人尽快恢复生产和正常生活。
保险险种非常丰富,在此仅简单介绍若士与市民生活相关的保险险种。
1.家庭财产保险产品
家庭财产保险有综合保险、组合型保险、储金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等多种形式。
保险标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室内财产。被保险人亦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特约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而由被保险人负责保管的房屋及其室内财产;存放于院内、室内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以及农副产品等。不保标的则包括金银、珠宝、首饰、玉器、古玩、字画等珍贵物品;货币、票证、文件、书籍等数量或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以及财产性质属于其他保险产品承保的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等。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和外来建筑物、固定物倒塌等意外事故,雷击、台风、暴风、暴雨、洪水等各种自然灾害。责任免除主要有:家用电器因使用或各种电气原因导致的自身损毁;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低洼地带、警戒水位以下的财产由于洪水造成的损失等。
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主要为投保人自行骨架,也可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其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投保时实际价值分项自行确定。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也可根据需要签订多年期,但最长不超过五年。
2.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产品
该产品系列是为满足银行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和保障借款人利益的双重需求而推出的。其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中运行物体坠落和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倒塌。责任免除有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等。该保险的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包括成本价、购置价、市价、评估价、借款额等多种方式。
3.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所谓不定值保险,是指承保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核定标的价值,并按是否足额投保确定赔偿方法和赔偿金额。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车辆损失险在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碰撞;火灾、倾覆;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滑坡;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员随车照料者);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为: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竞赛、测试、进厂修理等。
机动车辆保险还有一系列附加险,如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机动车辆救助特约险等。
4.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由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残疾,或者支付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但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或残疾。其主要由三个条件构成,即: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事故且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对被保险对象一般没有资格上的限制。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最多三至五年,有些极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小时甚至更短时间。具体险种比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火车、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幼儿等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年度保险,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执法人员意外伤害险等。
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应当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有:(1)得到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2)保证安全的权利;(3)可自由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4)有申诉、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权利;(5)要求开发和改进险种的权利;(6)获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利;(7)要求提供的服务不得污染人类环境的权利。
一个理性的投保人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对自己负责的选择:(1)确定自己的风险、保险需求。投保人确定保险需求的首要原则应当是高额损失原则,即有些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对于这些必保风险应考虑优先投保。在此基础上,确定需要购买产品的大致种类,通过“货比三家”并在经济善能够承受的情况下,将最需要转移的风险予以尽可能多的转移。(2)选择保险中介人。相当多的投保人是通过保险中介人来实现投保的。因此,投保人必须学会选择保险中介人。选择保险中介人,必须了解他们的种类、工作性质以及资格限定等信息。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可以选择的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的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一个好的保险中介人应该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是一个将委托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的人;应该能够清楚地传递信息,从而帮助投保人理解自己所需要的保险合同的含义。(3)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必须考虑各家随从人员公司在经营品种、先遣队价格、偿付能力、经营状况、理赔政策以及服务水平上的差异性,不应图一时的价格“便宜”而放弃自己获得应当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权利。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应注意:(1)做好保险标的保护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问题保险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成立或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2)对涉及保险合同任何内容的问题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投保人在理赔时应注意:(1)及时报案。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2)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必需的索赔单证,如保险单、帐册、发票、出险说明书、损失鉴定书、损失清单、检验报告等,以方便保险公司提高理赔速度和准确度。(3)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向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