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税
1.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交通运输业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3% |
建筑业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作作业 |
3% |
金融保险业 |
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商品转让、借款、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
5% |
邮电通信业 |
邮政、电信 |
3% |
文化体育业 |
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
3% |
娱乐业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 、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 |
20% |
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
5% |
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
5%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
3.计税依据(营业额)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动、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计税公式
纳税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车辆购置税
1.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
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2.税目税率
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3.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办法,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纳税只购买应税车辆的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4.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5.日常征收
自2001年1月1日起本市车辆购置税暂由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代征。车辆购置附加税的征收点暂时设在原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点。
三、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1)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夫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扣 |
第一级 |
500元以下 |
5% |
0 |
第二级 |
500-2000元 |
10% |
25 |
第三级 |
2000-5000元 |
15% |
125 |
第四级 |
5000-20000元 |
20% |
375 |
第五级 |
20000-40000元 |
25% |
1375 |
第六级 |
40000-60000元 |
30% |
3375 |
第七级 |
60000-80000元 |
35% |
6375 |
第八级 |
80000-100000元 |
40% |
10375 |
第九级 |
100000元以上 |
45% |
15375 |
①工资、薪金所和,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扣 |
第一级 |
5000元以下 |
5% |
0 |
第二级 |
5000-10000元 |
10% |
250 |
第三级 |
10000-30000元 |
20% |
1250 |
第四级 |
30000-50000元 |
30% |
4250 |
第五级 |
50000元以上 |
35% |
6750 |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商、承租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关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扣 |
第一级 |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
20% |
0 |
第二级 |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第三级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④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从1991年11月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应税收入
①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人体工商户从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省去取得的所得;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⑤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⑩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①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和地方政府允许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④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⑤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应纳年得税额的计算
(1)综合带征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带征率-速算扣除数。
(2)纯益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或营业额)*纯益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查帐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印花税
1.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在我国境外书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条例所列举凭证)。
2.税率税目表
税目 |
税率和税额 |
购销合同 |
0.03% |
加工承揽合同 |
0.0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05% |
财产租赁合同 |
0.1% |
借款合同(单据) |
0.005% |
财产保险合同(单据) |
0.1% |
技术合同 |
0.03% |
产权转移书据 |
0.05% |
税目 |
税率和税额 |
仓储保管合同 |
0.1% |
货物运输合同(结算凭证) |
0.05% |
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
0.05% |
营业帐簿其他帐簿 |
按件5元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03% |
股权转让书据(A、B股) |
0.2% |
权利、许可证照 |
按件5元 |
3.计税方法
购销合同:个人向房产开发经营公司购买商品房(住宅、商铺),签定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税贴花。即按照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个人委托装潢公司装修房屋,签定的合同应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即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个人委托设计单位对自己房屋进行装修设计,签定的合同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贴花。即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讲税贴花。
财产租赁合同:财产租赁签定的定期合同,以租赁期内的租金额一次计算贴花。如果签定无期限的合同,可以按年或定期的租金金额计算贴花。
个人出租商铺、门店、柜台、私人汽车等很签定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接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
个人签定的租柜经营的合同,具有财产租赁的性质,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个人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所签定的借款合同(单据),在订立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关于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对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个人财产保险合同都属财产保险合同(人寿保险除外),按保险费收入(支出)的千分之一计税贴花。
技术合同: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件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对个人的技术合同,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税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产权转移书据是指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股权、股份转让(非上市股票),包括股份制企业之间、股份制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属于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按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权利、许可证照:目前只对列举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按每件5元计税贴花。
股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包括上市股票、企业内部发行的股票、股份买卖、继承、赠与等所立的书据。
4.印花税缴纳日期
印花税的缴纳日期是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即予办理。具体地说,应税合同在签订时贴花;产权转移书据在立书据时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取时贴花。在国外签订的应税合同,回国内使用时贴花。营业帐簿在启用时贴花。
五、车船使用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2.适用税额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全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每辆 |
320元 |
包括电车 |
载货汽车 |
每吨 |
60元 |
|
摩托车二轮 |
每辆 |
60元 |
|
摩托车三轮 |
每辆 |
80元 |
包括机动、三轮客车 |
轻便摩托车 |
每辆 |
20元 |
|
汽车拖车乘人 |
每辆 |
224元 |
|
载货 |
每吨 |
42元 |
包括拖拉机、拖车 |
临时牌照 |
10天为1期,每期按该种车辆税额3%计征 |
|
不满10天亦以10天计算 |
非机动车 |
兽力驾驶的车 |
每辆 |
30元 |
|
各种人力货(客)车、拖车 |
每辆 |
24元 |
|
3.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按车船种类、性能等选择了三种计税单位,即辆、净吨和载重吨位。
4.征税机关及纳税地点
纳税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或主管税务征管机关。其中,缴纳自行车车船使用税还可到所在街道、乡镇和自行车销售商店等代征点。
5.纳税期限
个人使用车船的,每年缴纳一次车船使用税。使用各类车船的,当年4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自行车的,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六、房产税
1.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得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开征范围
本市房产税在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征收。
3.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财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
4.纳税地点
可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街道“协税办”申报、缴纳税收。
七、农业税
1.农业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农业收入为征税对象。农业收入包括在农业税计说土地上生产的各类农作物的收入,折合成稻谷的常年产量计算。
2.农业税计税面积
以第二轮承包用以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
3.农业税税率:为常年产量的5.24%,折征代金。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4.农业税计税价格
一般参照上年标准招待。上海市2003年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千克主粮1.10元。
5.农业税征收
农业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乡镇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
6.2003年起本市对农民免征农业税。对农民以外的纳税人仍按上述政策征收。
八、契税
1.契税的纳税人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契税的税率
本市契税的适用税率3%。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减按成效价格的1.5%征收契税。
3.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的赠与、房屋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4.契税的计税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折价合成人民币计算。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为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信息处理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
6.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7.纳税地点
一般情况下,契税的缴纳地富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契税征收点。
8.契税优惠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2)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效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用和倾向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1.开征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个人出租自有居住用房屋及自有非居住房屋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自有自用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2.计税依据及地段等级适用税额。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具体为:
地段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七级 |
八级 |
九级 |
适用税额 |
7.50 |
6.50 |
5.50 |
4.50 |
3.50 |
2.50 |
2.00 |
1.00 |
0.50 |
3.纳税期限
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4月份缴纳,下半年在10月份缴纳。
4.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总机电话:54679568
“上海财税”网址 http://www.cs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