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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婚姻登记须知 2006年5月11日 10:26

  一、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双方当事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同时提交三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有效的原件。

  复婚登记按上述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

  二、离婚登记

  双方人系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同时提交近期正面免冠2寸单人照片各两张。

  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必须是有效的原件。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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