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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须知 2006年5月11日 10:27

  一、结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双方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

  上海居民应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外国人应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华侨应持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必须是有效的原件。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件的,还须提供指定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二、离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当事人中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上海居民应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外国人应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华侨应持本人的有效护照、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当事人各提交两张2寸单人近期半向免冠照片。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证件必须是有效的原件。

  离婚登记工本费10/对。上海居民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在徐汇区漕宝路82号E座3楼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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