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新世纪的上海,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首先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保障,经2000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上海群众体育法制化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2年12月22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又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上海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指明了全面提高市民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体育在本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的方向,促进了上海为具有世界城市特点、体现世界城市精神的体育事业建设,也表明了党史和政府抓好全民健身这件“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大事的决心。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分四个方面明确了有关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具体要求:一是政府应当为市民体育健身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以及资金的保障等;二是鼓励社会各界捐赠体育健身事业;三是单位负有职工、学生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时间、空间、设施方面必要条件的义务;四是奖励组织、开展体育健身工作中的先进和个人,并通过各类传媒宣传推广体育健身方面的知识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