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我国少数民族散居地区。据史志记载,1275年(元至元十二年)少数民族开始在上海地区定居,其中多数是回回,也有蒙古、维吾尔、满、羌等少数民族。上海开埠后,因避难、驻防、经济等原因,回、满、蒙古等少数民族人口有较多迁入。新中国建立后,大批少数民族因经商、从业,求学、婚嫁等原因,陆续迁居上海。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居住在上海半年以上的中国少数民族有53个(缺阿昌族、德昂族),人口103639人,占全市人口的0.63%。本市少数民族中回族人口最多,有57514人。人数在千人以上的有满、蒙古、土家、朝鲜、苗、壮、侗、维吾尔、藏、彝等10个民族。人数在百人以上的有布依、畲、瑶、拉拉扯扯、哈尼、傣、土、仡佬、锡伯、达斡尔、水等11个民族。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有黎、仡佬、佤、门巴、纳西、俄罗斯、哈萨克、羌、高山、鄂温克、拉祜、傈僳、塔吉克、东乡、独龙、鄂伦春、撒拉、毛南、赫哲、布朗等20个民族。人数在10人以下的有基诺、裕固、京、柯尔克孜、普米、乌孜别克、塔塔尔、景颇、珞巴、怒、保安等11个民族。全市19个区、县都有少数民族人口居住,无民族聚居区,无民族乡。浦东新区、普陀区、闵行区少数民族人口超过万人。上海少数民族知识分子比例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20527人(其中大专8581人,本科10698人,研究生1248人),占全市少数民族人口的19.81%。上海少数民族人才荟萃,有许多专家、学者,不少人还是学科带头人,成果卓越。上海少数民族和汉族互相包容,和谐共存,融合在上海的繁荣发展之中。
1994年12月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简称《保障条例》)。《保障条例》共有6章38条,除总则有3条表述了立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附则有2条确定应用解释权和实行日期外,其余31条即占整个条例86%的条款,全面规定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权利保障,《保障条例》的全部内容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保障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现改为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保障条例》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保障条例》是上海市第一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大城市第一部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