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5个宗教。
佛教最早于公元3世纪三国时传入上海。道教于东晋时传入上海。伊斯兰教在上海主要是回族等10个少数民族信仰的宗教,于元代时传入上海。天主教曾在明代后期传入上海,鸦片战争以后依仗帝国主义侵华势力大规模传入江南,基督教也从鸦片战争起传入中国,解放前天主教和基督教的领导权教掌握在外国教会和外国传教士手中。
新中国成立以后,上海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进行了宗教内部的一些改革,佛、道教废除宗教内部的封建等级和压迫剥削制度;天主教开展了反帝爱国运动和基督教开展三自爱国运动,这两个宗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恢复了各个宗教的宗教活动,到2003年为止,上海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共有260多个寺观教堂和70多万信教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流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国家保护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领教的自由。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之间,都应当互相尊重,各个宗教之间都是互相平等的。但是,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
根据国务院《宗教流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墒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应当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即只能在经过登记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和天主教、基督教教堂里面,由场所内相应的僧尼、道士、阿訇、神甫或牧师主持举行。但是,任何人不能在家中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非宗教单位不得建立寺观教堂、设置宗教性设施、举行宗教。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打官腔或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或宗教性捐赠。个人和非宗教组织不得编印、散发宗教印制品。在上海的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同胞都可以到经过登记的寺观教堂中参加宗教活动,但是,不能干涉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在中国成立任何宗教组织和机构,也不能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或委任宗教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