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金融消费者特殊权益保护研究

2018-6-28 10:30   来源:东方网    

    当前各种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手法日益涌现,老年金融消费者成为当前受到金融诈骗和金融不当行为侵害最严重的群体。本文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作为研究样本,探寻老年金融消费者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路径。期望依据第一手材料分析出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老年受害群体在金融消费领域权益受损的共性管理问题,从源头加强金融犯罪领域的预防预警,以期对本地区非法集资犯罪防控有积极意义。

    非法集资案件特点实证分析

    根据现有受害人资料可知,非法集资案件中60岁以上老年人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且呈现出投入资金多、投入频次高、投入人数多等特点。如在胡某某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采用了每投资一万元便可当场返还现金红包和赠送鸡蛋、大米等实物礼品方式吸引了大量老年投资者,在公安机关登记的84名被害人名单中,60岁以上的老年投资者多达71人,占比超过84%,且许多老年投资者为了当场多拿几个现金红包或者多拿几盒鸡蛋,而在一天之内出现多次反复进行上千元甚至上万元的投资充值,不断增加投资金额,多次重复进行投资,最终损失不断扩大。

    结合相关案例,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种用以吸引老年金融消费者的主要非法集资模式:

    1.假借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利用老年金融消费者对“养老”话题的关注度,大肆包装各类虚假养老项目,吸引老年金融消费者对并无相关证照资质的养老项目进行“加盟投资”。

    2.通过举办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聚餐、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针对老年消费者的促销形式,包装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承诺高收益,引诱不了解投资理财项目的老年消费者投入资金;此类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

    3.假借消费购买商品名义,销售商品的种类多为投资人无法鉴别市场价格的商品、未流入公开市场的“自有产品”或以次充好标价虚高的廉价商品,约定定期对商品进行溢价回购,或约定对购买商品款项于一定期限后返还并返利,以此承诺保本付息;此类非法集资形式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致使许多老年金融消费者在尚未辨识出该购物形式属于变相非法集资,便已陷入犯罪分子的集资陷阱。

    4.假借P2P旗号,设立网络借贷中介平台,采用虚假宣传手段,片面强调借款人项目规模大、前景好、收益高、风险低、回报快等方式吸引对金融行业缺乏了解、缺少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的风险意识的老年金融消费者。

    老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一)老年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主体的自身特点

    1.金融知识和信息获取途径不够畅通。许多老年人都对金融行业与金融知识知之甚少。老年人在参与金融投资时,由于其获取、查证金融资讯的渠道不够畅通,往往缺乏了解和核实相关信息的能力,平时生活中往往只能通过传单、电视、微信等方式被动接受某些金融产品的宣传推广,而忽略去核实某些广告背后可能存在的虚高利率承诺或是虚假项目等高风险情况。

    2.金融消费习惯和心理缺乏理性引导。老年群体在参与金融消费活动过程中,往往缺乏理性的金融消费习惯引导,忽略关注投资风险,一味追求保本高利,从而出现诸多主观上的误区。一是从众性。老年人退休后朋友圈相对封闭,与社会存在一定脱节,对社会上的种种风险缺乏防备,极容易出现“从众效应”。二是轻信性。许多老年人对自己的人生阅历过于自信,容易犯“经验主义”错误,片面迷信电视、网络、微信等平台上的夸大广告。三是趋利性。许多老年人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图实惠、图好处的心理特征,因此,免费礼品、高额返利、低价换购等“优惠信息”成为了吸引老年投资人的最有效关键词。

    3.缺乏维权意识,未能及时止损。许多老年人因为缺乏对金融知识和金融资讯的学习和关注,往往只能通过电视、报刊等手段了解金融理财的皮毛知识,但对于作为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所能得到的法律保护则往往无从了解。此外有一些老年金融消费者,不仅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在意识到自己钱财被骗后,仍然不愿意求助子女或者身边相关行业工作的亲友来进行消费维权,甚至一些老年消费者认为进行维权“抛头露脸”或者被骗“丢面子”,不愿意让自己给亲人带来麻烦,从而放弃维权,接受自身利益受损的事实。

    (二)老年金融消费者参与金融投资存在的外部不利因素

    1.日益增加的金融投资需求缺乏合理消费渠道。实践中老年金融消费群体的投资需求与金融服务供给之间存在较大落差,大量老年金融消费者手中无处安放的“热钱”便为非法集资类活动提供了资金来源和犯罪可能。

    2.融资平台缺乏有效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在金融监管、企业注册登记监管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导致较长一段时间许多非法集资平台处于“野蛮生长”状态。

    3.未得到作为特殊消费者的针对性维权路径指引。老年金融消费者往往未能享受到足够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自主选择权等消费者权益,在金融消费受损后,往往没有具体的维权法规指引,使得老年金融消费者的被骗财物难以依靠维权追回。

    4.金融广告类行业监管存在一定漏洞。当前各类媒体平台行业不断涌现,各种宣传不正规金融产品的电视广告、户外广告及报纸随处可见。老年人由于与社会联系不甚紧密,对这些产品的内容缺乏足够了解,仅凭宣传广告的一面之词做出的判断,极有可能上当受骗。

    (三)其他社会原因

    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对老年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心理影响。老年人退休后多出了许多空余时间,内心渴望得到关注和关心,这就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他们通过与老人套近乎、拉关系,大打“温情牌”。

    老年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路径研究

    (一)金融行业防控监管举措

    当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成为加强金融监管的三项基本方式之一,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特殊群体,金融机构应针对老年消费者的群体特征,对其合法权益进行更好的保障,践行维护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1.扩展老年人投资渠道,推进老年人金融服务。在政策许可范围和风险控制能力以内,可不断通过金融创新,提供更多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需求的投资渠道,对民间资金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将更多的民间资金纳入正规金融体系。此外,可借鉴推出更具针对性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如德国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推进,该国金融机构推出了更多涉及保险产品和养老基金的投资项目;又如为解决老年金融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容易出现遗忘密码的问题,英国研究人员对网银进行了技术革新,将指纹技术运用于银行卡上,从而使老年人能够安全便捷地使用网上银行。

    2.加强对老年金融消费者的特殊风险防控举措。金融机构有必要对老年金融消费群体实施特殊风险防控举措,以更好地保护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此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要求金融机构在对老年金融消费群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建立风险告知、账户异动监控及子女陪同等特殊风险防控举措。如日本在《金融商品销售法》和《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规定,金融机构应谨慎向老年人推荐中高风险的金融产品,“遇到老年客户或是第一次涉足金融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必须花足够的时间向其解释,直到客户听懂签字,只有履行了告知义务,一旦产品出现亏损,银行才能不承担任何责任”。美国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要求金融机构员工熟悉掌握老年人金融交易模式,对老年人银行账户出现账户异动、交易模式异常等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并发出警告。

    3.加强行业监管,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针对当前融资平台在信息披露及机构监管方面存在一定漏洞,一是要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平台要及时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真实、完整的信息,明确投资项目在管理运营上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二是要健全完善金融信息采集及征信系统,和银行征信系统及司法查询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从线上和线下两方面明确市场准入的具体标准,将有违法违规操作记录的融资平台纳入“负面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对存在不良记录的金融主体进行重点标注和风险提示;三是鼓励探索建立金融行业内部联席会议机制,通过行业联盟等形式发布行业自律公约,逐步建立行业内统一的服务标准和风险保证金制度,形成更为完善的金融行业内部自律约束机制。

    (二)司法机关预警保护举措

    1.加强源头治理,形成司法和金融监管部门保护合力。一是完善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老年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条款。如建立健全老年金融消费者服务资质认定机制,及时将相关服务资质证书进行公示;提高针对老年金融消费者的理财销售服务要求,加强对老年群体的风险揭示,从而有效防控风险。二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管理制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规范相关审批手续,将其纳入到金融监管领域;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严格禁止银行职员参与民间融资,加强防范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三是建立司法机关与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金融监管单位之间的常态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金融监管信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工商、金融等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金融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监管力度;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于老年投资人数量较多且社会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件可由司法机关提前介入,适当将侦查工作前移,从而及时保全财产固定本息,为后续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2.化被动为主动,建立完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机制。建立融评估、预警、化解为一体的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防控工作。在侦查阶段实行区级公安、司法机关信访风险信息的互联互通,非法集资案件建立专人对口、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了解案件投资人尤其是老年人投资群体的集中诉求,确保双方对风险信息的全面掌握,并对案件补侦取证引导等问题加强沟通。案件审查阶段结合案件风险特点制作有针对性的预警评估预案,在全面审查案件基础上,对案件潜在风险与现实风险进行有效区分,潜在风险由检察官评估报备,现实风险结合个案特点明确风险点,“量身定制”相应处置预案呈报,并对案件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汇报,提前做好应对工作,确保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风险化解阶段,主动建立与投资人的联系台账,重点关注案件中受损较大的老年人投资群体,及时通报案件办理节点,安抚投资人焦躁情绪;与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联系沟通,在严守法律和证据底线的同时,充分运用宽严相济政策,将退赔情况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推动后续追赃挽损进程;建立非法集资案件应急处置机制,研究完善扣押、发还赃款的制度和程序,在相关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于案件中的老年金融消费者受损财产权益予以适当倾斜,加强对老年金融消费者作为案件受害人的实质保护。

    3.强化普法效果,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为有效防控非法集资案件的频发,司法机关应将执法办案与法治宣传、综合治理有机结合,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平台,以法律宣传、案例分析、普法宣讲、受害人亲身经历等多种途径,积极引导老年金融消费者摒弃浮躁冲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理性投资风险意识。如检察机关可依托社区检察室,与司法局、社区委员会等合作开展“送金融知识进社区”、“如何识别集资诈骗”等活动,通过宣传防范金融欺诈、金融纠纷投诉途径等贴近老年人群体生活实际的金融知识,引导和教育老年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观念和风险意识,从根本上对非法集资活动予以自觉识别和抵制,有效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发生。

    (三)社会各方预防保护举措保护老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发挥金融行业和司法机关的监管、惩治作用,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层面都共同营造关心、关注老年群体的良好氛围,帮助老年人树立良好的心态,加强金融投资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交流,从而避免更多老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投资领域权益受损。

    一是依托社区建设,建立更多样化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及活动中心,定期组织老年人参加知识讲座、技能培训、兴趣交流等活动,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金融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鼓励商业银行主动走进老年大学、老人活动中心、公园、广场等老年人群体集中地,以义演、义诊、趣味竞答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导老年人群体主动加强金融相关知识学习。

    二是鼓励子女对老人时常进行关心,通过子女“常回家看看”及与老人保持较为密切的交流,当老年人做出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能够及时知晓与沟通,子女及家人也能及时给出中肯理性的意见与建议,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财产损失。

    三是参考国外社会工作中的增权理论,通过增加老年消费者更多角色认知(如志愿者、兼职者、经验顾问等),充分发掘老年群体的潜能,让老年人享受“积极晚年”。通过积极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扩大老年人的人际交往范围,让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以提升老年人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通过老年金融消费者社会参与和控制生活能力的提高,增强老年金融消费者群体犯罪被害预防的信心和能力。

    (作者单位:闵行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