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上海率先破局
一系列新机制、新做法在全国复制推广,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2018-7-13 10:29   来源:东方网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全面部署。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这是中央深改组通过的第一个地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2014年7月,上海率先拉开司法改革的序幕,确定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的法院、检察院8家单位先行开展为期半年改革试点,2015年4月,上海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改革之后,一系列新机制、新做法应运而生。

    “员额制”——过去上海法官检察官在司法队伍中分别占56%和71%,但并非都在一线办案。改革中上海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为33%、52%、15%的员额比例,原则上行政部门不再配置法官检察官。改革后,全市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部门的法官检察官比改革前分别增加7.6%和13.2%,85%的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司法办案工作。

    上海还率先从法律法学工作者中遴选法官检察官,已面向社会公开选任3名法官和2名检察官,打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制度化通道。

    同时,上海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入额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高于普通公务员50%,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高于普通公务员20%比例增加收入。

    “司法责任制”——过去,案件审理曾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中着力“去行政化”,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法官检察官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着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同时,审(检)委会、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通过案件管理、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方式强化内部监督,“放权”又“放心”。人大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等外部监督得以加强,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

    “省以下统管”——上海成立了全国首个由8名专家委员和7名专门委员组成的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将建议入额名单反馈市高院和市检察院。经两院党组研究决定后再由各级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全市法官检察官实现“统一提名,分级任免”。同时完善落实员额退出机制,改革至今已有3名法官因考核不合格被退出员额,“有进有出”“能上能下”。

    2017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重点任务,收、结案数创历史新高,审判质效保持全国前列。

    中央政法委于2015年在上海、2016年在吉林长春、2017年在贵州贵阳三次召开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充分肯定并总结推介“上海经验”。

    在前期改革基础上,2017年8月中央深改组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框架意见》,上海再次率先开展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司法质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