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给业委会适当津贴?人大代表:这笔津贴由谁来定、从哪支出,立法需慎重
2018-7-25 20:39 来源:东方网
“我们小区没有人想当业委会主任,贴了招募令,也没一个人来报名。好不容易说服了一位退休人员来担重任。”
“恰恰相反,我们小区有人挤破脑袋来竞选业委会,上任后各种潜规则,做满一届后还千方百计想连任,这有什么限制措施吗?”
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草案中的关键词“业委会”,引发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代表的热议。
陌生人社区,业主代表如何推荐产生?
“业委会是怎么选举产生的,我们比较关注其最初的公正性。”毛放委员特别关注业主大会“筹备组”。
在《修正案(草案)》中,筹备组拥有的“权力”挺大。“我看了一下,筹备组涉及的筹备事项有7个方面,其中第五个是‘制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而筹备组是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业主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毛放不放心的就是其中的“业主代表”: “自己筹备、自己选?这是否要有回避制度设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自我选举。”
陈立斌委员也发问:“现在很多小区都是陌生人社会,大家都相互不熟悉,这些业主代表是怎么推荐产生的?”
筹备组如何产生?根据规定,是由街镇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其中包括自荐、座谈会等形式。
毛放认为,筹备组的角色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着业委会产生的信誉。不少小区对选举出来的业委会不信任,质疑的环节之一就是筹备组这一环。“居民关心的就是公正、透明。”他建议,法规对筹备组的权责关系规定更细一些。
很多委员都注意到,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第六条,即,基层党建和居(村)委会职责。“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引领作用,明确居村委会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这很有必要,我建议这里的表述写得再实一点。”
业委会的不恰当履职行为,如何限制
此次修法完善了担任业委会委员的条件。比如增加了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的规定;建立业委会培训制度,将培训记录作为业委会备案要件;对业委会的换届改选、补选、会议制度等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确保业委会能够正常运转,明确了业委会委员在违反任职条件、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下,其委员资格终止。
“我非常支持业委会培训制度。”彭岚代表认为,业委会成员不仅要有热情,也要具备专业知识。“业委会就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就是小区事务的发言人。这个培训很重要,应该是常态化的,而且要有一定时长。”
让她有疑义的是,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业主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这条规定。“这个条款的初衷很好。但很多利害关系都是隐性的,该如何来判定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利害关系呢?”
在什么情况下,业委会的资格应该终止?在什么情况下,业委会可以启动提前换届选举?一些委员认为,对业委会的履职行为应当有所限制。
高毅代表取了身边的例子,她所在的玫瑰园居民区每年物业涨10%。“这是怎么做到的呢?当初通知召开业主大会时,只有10户业主参加,没有达到居民的半数。为了合法化,物业管理公司让保安拿着一份表决文件在门口请求每个业主,‘你签个字吧,否则我就不能加工资,你签了我们就可以加工资了。’第一年涨价,居民没有异议;第二年又涨了10%,我们才发现,当初签的文件里其实有三个内容,一是延续与陆家嘴物业的服务合同,二是每年当国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小区调整物业费,三是每年调整物业费的比例是上调10%。”
这张表决票上敲着业委会的图章,而当时的业委会成员已低于规定的业委会成员半数。 高毅认为,“业委会委员如果少了一个就该及时补选。如果业委会成员人数已经低于规定人数的半数,业委会就不应继续行使权力,否则这对其他业主不负责任。”
有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第16条规定了启动业委会补选或者提前换届改选的三种情形,但是未明确哪些情形适用补选,哪些情形适用提前换届改选,且《修正案(草案)》对补选也未作具体的程序规定。他们认为,法规对业委会的履职行为应当有所限制。如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因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达到一定次数的,也应当提前换届改选,建议予以研究。
《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适当的津贴。”
这一条也引发了热议。李鸣委员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他提出,目前上海一些小区的业委会,刚刚可以勉强维持收支平衡,还有些甚至已经收不抵支,是否需要通过立法再增加一项业委会支出值得商榷。“有些业委会委员,工作非常辛苦,也非常尽职尽责,日常工作中确实会产生费用,这些个案可以个别处理,或改为‘业委会委员工作费用可以据实报销’。”
有委员提出,有些小区的业委会一直以“公益心”在做小区事务,有些小区的业委会有一些补贴,若一旦写入法规,这笔津贴的数目由谁来定,从哪里支出,该怎么分配? 建议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