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8-7-27 17:29 来源:东方网
7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决定。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据此,《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5年11月19日表决通过。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两年多以来,对于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在组织宪法宣誓过程中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宪法修改精神,以及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决定》进行了修改。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宪法宣誓工作实践,结合本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以来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以体现宪法宣誓工作的严肃性。
关于宣誓誓词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誓词中有关奋斗目标的表述作出了相应修改。据此,拟将誓词修改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修改后的誓词共75个字。
关于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容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拟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内容,共涉及4条、6处。
关于乡、镇人大办公宣(代表联络室)主任的宣誓
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实践中各乡、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均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宪法宣誓。部分区提出,在《实施办法》中应作相应规定。据此,拟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的表述。
关于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工作
根据近两年来本市和各区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实际情况,换届时,在新一届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由于宪法宣誓人员人数、批次较多,受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实践已不相适应。有关方面和部门、部分区也提出了意见建议。
综合各方面意见,参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宣誓实践,对《实施办法》第八条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第九条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分别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拟对具体组织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宣誓仪式一般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另行组织;对宣誓的批次和领誓人可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关于宣誓仪式奏唱国歌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有关规定,在第十条第一款中增加“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