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事中事后监管难落实 急需修订法规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

2018-8-7 10:39   来源:东方网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地震灾害风险防范的基础性工作。

    7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组在吉林省地震局一楼指挥大厅,就地震安评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根据防震减灾法,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吉林省地震局局长王建荣介绍说,吉林省“安评”始于1991年云峰电厂,到2015年共开展314个重大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先后为吉化低温核供热、京哈高铁、长春轨道交通、丰满大坝重建等重大工程提供科学抗震设防要求。

    在这些工程中,松原市天河大桥、松原大桥、查干湖机场等工程经历了松原前郭5.8级震群、松原宁江5.7级地震后,没有任何破坏。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决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由中介服务改为技术服务。吉林省地震局立即停止地震安全性评价中介服务,扎实落实“放管服”要求,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做到从业单位资质限制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权限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费放开。

    但是,两年多来,吉林省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王建荣说,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重大工程选址和抗震设防的依据。无论是选址问题,还是设防标准问题,都具有不可逆性,无法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来纠正和弥补。完全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存在极大风险隐患。

    此外,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行政许可转变为强制评估,相关法规还没有修订,在监管介入环节、职责任务等方面还不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事中、事后监管很难落实。

    由于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性很强,在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取消后,从业单位以商业个体注册,从业单位的技术力量、专业设备、企业信誉等很难把控,安评质量难以保证。

    为此,吉林省地震局提出四条建议:

    保留地震部门对核设施、核电、大型水电等3类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在工程设计之前实施。

    其他类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律取消审批,其中水运、公路、水利、铁路、民航、油气储运、化学工业等7类建设工程对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标准与工程设计或初步设计一并审查。

    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为超限高层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设防要求,为国土利用、新区规划和工程选址提供依据。

    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机制,明确地震部门在重大工程开工前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明确各行业部门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管责任。完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标准和从业规范,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安评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