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
争取在全国率先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问题
2018-8-7 11:19 来源:东方网
●对于今年4月1日后生效案件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规定
●对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案件,在今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
●对去年底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依法、足额、主动退还
案件胜诉后诉讼费退还周期长的问题曾令许多当事人烦恼,为了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改进法院工作,昨天记者从市高院对市人大代表的答复中获悉,本市法院已经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工作,并明确对于今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的情况。
市人大代表赵蓉在代表建议中提出,民事判决胜诉且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的,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先行退还其预交的诉讼费,但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胜诉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不主动退还原告,而是将从被告处获得的履行款或执行款发回给胜诉原告。由于各种原因,被告未能偿付诉讼费,导致法院积累了应退未退的诉讼费。赵蓉建议,上海法院规范诉讼费退还工作流程,制定统一规范性文件,明确退还诉讼费的条件、标准、时限、方法等,并建议市财政资金对于胜诉案件诉讼费退还作出相应安排。
对此,市高院认为赵蓉代表的建议对改进法院工作具有积极意义。市高院表示,在诉讼费退还的实际操作中,由于预交诉讼费入账后需统一进国库、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畅、依法及时退费意识不强等原因,以及司法实践中败诉人交纳诉讼费用后再退还胜诉人等办案习惯影响,导致一些案件胜诉后诉讼费用退还周期较长。为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意识,高院已在全市法院开展“胜诉退费”专项整改活动,争取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问题。
对于今年4月1日后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严格执行“生效后15日内退费”等法律规定,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的情况。对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在今年4月30日前完成“胜诉退费”工作;对去年底前生效的案件,全市法院应结合本院实际情况,采取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等方式,重点关注涉民生、涉“五个中心”建设等案件,依法、足额、主动退还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
市高院将在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各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程序性通知中,增加告知“胜诉退费”有关法律规定;在原告立案预交案件受理费时,明确告知当事人书面确认接收“胜诉退费”的银行账号;在今年上半年调整全市法院各类法律文书中诉讼费用的规范表述样式;建立与“e号通”无缝对接的预交诉讼费退费平台,全面升级现有诉讼退费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将退费信息录入作为结案流程必填项,逐步形成“主动退费、实时提醒、一键操作、全程监管”的“胜诉退费”工作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