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餐里的三文鱼是“虹鳟”?
市消保委昨召集专家讨论“三文鱼”到底是条啥鱼
2018-8-22 10:59 来源:东方网
虹鳟到底是不是三文鱼?如果将虹鳟鱼标注为三文鱼出售,是否属于欺骗消费者的情形?8月21日下午,上海市消保委组织上海市人大代表、消保委常务委员、水产专家、中国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和律师代表等,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三文鱼”定义之争公开讨论会,吸引了国内数十家媒体到场采访。
记者从会上获悉,青海之前已有十几年的养殖虹鳟的经验,而且已经作为三文鱼供应到了航餐中。
《生食三文鱼》团标一出,网友吵翻天
今年5月,一则“我国青藏高原养殖三文鱼已占国内三分之一市场”的新闻引起了争议。有人说,青藏高原养殖的是“虹鳟”,并非“三文鱼”。那么虹鳟到底是不是三文鱼呢?
8月10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虹鳟等被归入三文鱼。记者注意到,“《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并非由政府部门制定,而是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同13家企业共同编制并发布。
标准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此外,对产品标签作出明确要求,并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让消费者清楚原料鱼来自哪里,知晓产品的商品名及种名。
没想到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友更加激烈的讨论,有网友甚至称:“别了,三文鱼”、“以后生吃三文鱼,熟吃虹鳟”……
八成以上消费者认为团标指鹿为马
为了解消费者对于“三文鱼定义之争”的看法和意见,上海市消保委在昨天下午的公开讨论会之前,进行了网上调查。
结果显示,73.46%的消费者经常吃三文鱼;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者;73.43%的消费者担心虹鳟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企业会借此误导消费者。
专家VS专家:虹鳟是否是三文鱼?
讨论开始后,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主任硕士生导师、教授陈舜胜第一个发言,他说:鲑鱼是在深海生长,到淡水里产卵,然后再回到深海里生活。中国和日本一般把大西洋鲑和太平洋鲑叫鲑鱼,而淡水里生长的叫鳟鱼。三文鱼名字是狭义的,一般指鲑鱼,有些在前面加上了帝王三文鱼或银三文鱼,三文鱼不等于salmon,英文的salmon相当于中文的鲑、鳟鱼。
陈舜胜明确表示:“不赞成把虹鳟列入三文鱼”。中国农业大百科等经典书里,都没有将三文鱼的种类进行分类。“三文鱼”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既然是俗成,就应该保持原来的理解,没有必要扩展。在大面积养殖情况下,虹鳟寄生虫的风险高于深海鱼。
而《生食三文鱼》团标的制定者之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理事、专家郑维中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三文鱼并非狭义名词,《鱼类分类学》中显示,没有“三文鱼”这个定义,这不是个科学的名称,而应当作一个类别。
郑维中表示,三文鱼是个约定俗成的名字,不是谁来定义的,也没有谁能认定俗名对与错。严格来说,市场上以三文鱼名义销售的大西洋鲑、虹鳟、粉鲑和其他鲑鱼类每年都在售卖。我们的标准中已经强调,预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标注原料鱼产地及种名。例:三文鱼(大西洋鲑鱼),三文鱼(虹鳟)。
据悉,青海之前已有十几年养殖虹鳟的经验,而且已经作为三文鱼供应到了航餐中。但当记者追问信息时,郑维中却称,民航用什么原料,由民航管,由企业与民航合同约定。
消费者需要简单,而非复杂标准
市消保委常务委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宪却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初衷是好的,但就怕不良商家利用了专家的科学精神,混淆了概念。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江宪也同意陈舜胜的意见,尊重消费者约定俗成的认识,不让不良商家影响消费者。
市人大代表、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许丽萍也认为,学术争论归学术争论,消费者需要的是最简单的信息。从上海市消保委调查结果来看,如果按团标所说,消费者就可能被误导。
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说,消费者知道三文鱼长得什么样,大概也知道口感怎么样。但现在有很多消费者感觉吃到的“三文鱼”口感不对,怀疑是假三文鱼。现实中,消费者吃到的三文鱼没有标注,根本不知道吃的是否是三文鱼。
市人大代表、城市之光(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爱新觉罗·德甄说了自己的亲身体会。她说自己就是三文鱼的爱好者,大部分消费者跟她一样,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可能识别这么多三文鱼的科学信息。约定俗成概念和很多科学知识混杂在一起,对于消费者的理解要求太高了。
名字牵涉利益,建议由政府出台标准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理事、顾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海洋学院教授王亚民抢过话筒,一针见血地指出:三文鱼出现这么多争议,和不同企业的利益有关联,让谁用三文鱼或不用三文鱼都不公平。最好的办法是大家不要说三文鱼,而是详细标注产地和种名,防止利益争夺。
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江海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发言,他说,没有标准出来时,可以从法律角度证明这两类鱼不是一个种类,从法律上可以认定“以次充好”。而一旦标准正式发布了,在庭审阶段就会出现一个比较有趣的局面,因为标准的发布,最后认定是否会出现不同结果?这是制定标准和立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社会实践。
王亚民补充道:一开始就曾建议,由政府部门出面制定权威统一的名称,而团体标准更多是在行业内部,用以区分。王亚民仍然不建议用三文鱼这个名称,来绑架消费者的认识。团标和国家标准相比,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使用国标。建议由执法部门和政府部门加以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