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

2023-11-29 10:10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骏杰  

  社会安定有序,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11月28日,上海市司法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张祎做客“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访谈,为广大市民和网友介绍上海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有关工作情况。

  

  

  根植历史实践检验  枫桥经验持续发展

  张祎介绍,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枫桥经验”是一种基层创造的社会治理方式,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的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核心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张祎指出,实践证明,“枫桥经验”虽然诞生于浙江,但具有向各地推广的价值和持久的生命力,枫桥经验经过持续推进和发展,最近20年来已经演进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科学理论是根本指引,以人民为中心是根本立场,就地解决是目标导向,依法办事是时代特征,基层基础是坚实支撑。这些重要思想必须贯彻落实在上海的基层治理中。上海作为超大型城市,2400万人口,作为直辖市,地域面积较小,因此和其他省级行政区相比,人口密度更大,集中度更高,矛盾纠纷的集中度也水涨船高,化解纠纷的压力必然更大,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几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纠纷都在30万件以上,最高的年份超过45万件,数十万件纠纷得到比较及时的解决,而没有激化成群体性事件,也没有涌入到法院,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一道防线”。

  法治赋能基层治理  人民调解公信与便利并重

  张祎指出,人民调解基本任务是解决常见的、多发的矛盾纠纷,比如各种家长里短的纠纷,这也是很多人对人民调解的第一印象。其实,人民调解不仅仅是解决纠纷,它是我国一项非常有特色的基层民主法律制度。上世纪五十年代初,在各行各业百废待兴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制度正式在国家层面确立,和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几乎在同一时间。80年代,人民调解制度正式写入了宪法。2010年,我国首次制定了人民调解的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上海作为一座发达的城市,经济社会日新月异,人民调解也在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经过多年的发展,人民调解自身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不再是清一色的老同志,中青年调解员几乎占到了半壁江山,这支队伍观念更新了,也更有活力,为调解各种新型纠纷提供了更好的人才保障。第二,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类型发生了深远的变化,纠纷发生地不再局限于社区。据统计,在人民调解每年解决的纠纷总数中,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占到了一半以上,最典型的是医患纠纷,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比较棘手,当事人情绪激烈,不少情况下,患方人数众多,亲朋好友齐上阵,非常考验调解员的应变能力、抗压能力、综合能力。不止是医患纠纷,物业纠纷、校园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金融证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刑事和解案件等等,都大量的进入到了人民调解的渠道,也都有专业对口的调解员去调处。第三,人民调解解决的方式更加便利。以2022年为例,共受理医患纠纷6010件、物业纠纷12417件、劳动争议11227件、交通事故赔偿纠纷29678件、消费纠纷33376件、知识产权纠纷9115件。应该说,市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基本需求是能够得到满足的。

  张祎强调,调解员不是法官,没有刚性的权力,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也不能强制当事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工作无章可循,调解结果、效果难以衡量。调解,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服务,因为当事人会顺理成章地和司法裁判相比较,所以法律对调解虽然很少有强制性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调解员自由发挥的空间无限大,实际工作中,对调解员的要求是很高的,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调解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得人情世故,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解决矛盾纠纷,因此调解员最好是一个“杂家”,一个“大家”,善于和不同的群体打交道,这样才能得心应手地处理各类,甚至千差万别的矛盾纠纷。在国际商事,尤其是海事,选择调解是主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因此,调解达成协议之后,调解员制作的调解协议书相当于订立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的意义,司法局也正在推动将更多的人民调解协议和法院的司法确认相衔接,提高调解效力,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规范化和法治化。

  张祎认为,有公信力才有生命力,让每一个调解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群众的检验,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需要苦练内功,久久为功。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指导管理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调解工作有成体系的组织机构,有成体系的调解法规、制度,它是法治化的基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国家的法规制度制定调解工作相关的规划、规则,指导各区具体开展调解工作,各区司法局指导、管理各区调解组织及街镇调解组织,各街镇的司法所则指导和管理本辖区包括居村的调解组织,这样就构成了组织体系。同时,区一级矛盾纠纷化解还设立了统一的平台——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线上线下平台,本区各类调解组织都可以加入到这个平台,当事人可在线上线下申请纠纷的解决。同时,在平台上发布矛盾纠纷化解的案例库,调解员可以对标案例开展相应的调解工作。在市民群众最熟悉的基层一线,司法所对担任调解员的人进行把关,每年定期组织调解员参加业务培训交流,对调解协议进行指导、抽查,因而街道乡镇、乃至居村委的调解,其公正性能够得到良好的保障。

  推进调解工作与营商环境相结合  推动商事调解建设发展

  张祎指出,从人民调解与商事调解对比来看,这是两类差异非常大的调解。人民调解,更适合熟人社会中发生的纠纷,调解经费政府支出,当事人是不用付费的;商事调解则适合解决企业之间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在经济利益,是典型的市场化的调解方式,应当实行当事人付费。上海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非常扎实有效,对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功不可没,但商事调解仍然是一个短板。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强商事调解势在必行。为此,司法局大力推动建立、完善鼓励商事调解的政策措施、地方立法,培育富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张祎认为,从理念来说,尚未广泛形成调解优先的理念,人们对“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理解,往往等同于“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明门正道”,而调解则更多是一种权宜性、备用的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决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因此,观念的更新非常紧迫,非常有必要加强宣传,在全社会广泛形成“有纠纷,找调解”的理念。在商事调解中,首当其冲地要形成付费调解的意识,否则,发展商事调解势必举步维艰。其次,制度缺位。有关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几乎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商事调解基本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态。国家层面缺乏《商事调解法》,上海市2021年虽然颁布了《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其中就有条款鼓励商事调解,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实际意义并不很大。总之,由于商事调解的不发达,这对促进中外经济交往、平等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助推新时代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都是欠缺的。今年,司法局也在抢抓机遇,顺势发力,对标全球,推进商事调解加快发展。

  张祎指出,经济全球化,要素全球配置,有大量合作机会,也必然产生许多商业纠纷。在解决商业纠纷的三大支柱:仲裁、调解、诉讼中,仲裁和调解是用得最多的。对如何运用调解来解决商业纠纷,世行设置了很多细化的指标,比如,商事调解的自愿性、独立性、公正性,为调解目的披露的证据是否会运用在其他程序中而对当事人不利,司法机关、社会组织能否提供广泛的商事调解服务,调解协议的执行是否简便快捷,法律上、经济上有没有政策措施激励调解,在线调解普及度如何,调解员名册、调解数据是否公开上网发布等等。今年以来,司法局在完善调解制度、规则方面紧锣密鼓地做了许多工作,比如,在《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正案》中增加相关规定,如调解自愿性、独立性、公正性,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以外选择调解员、所选择的调解员不受地域限制等内容,上海相关部门也在同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时,明确以调解为目的披露的证据不得用于其他程序;加快各类案件的网上立案、在线流转,充分发挥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等。这些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如果都建立了、完善了、落实了,那么必然会有力地促进商事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