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介绍

2010-6-30 11:07      

  主题:《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介绍

  时间:2010年06月30日15时

  嘉宾: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住房保障处调研员黄志刚

  [主持人]

  为有效解决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城市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于近期制订了《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4日至6月13日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本次访谈主要就《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作介绍解读,并介绍征求市民意见工作的相关情况。

  [主持人]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再次来到由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为您带来的在线视频节目,我是主持人金晟。

  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中,解决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阶段性居住困难的一个新品种。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本次访谈将就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与各位网友开展交流。

  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参加今天访谈的两位嘉宾嘉宾——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庞局长以及住房保障处调研员黄志刚老师。二位好,先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

  [黄志刚]

  各位网友,主持人下午好。

  [庞元]

  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能来到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希望通过这次活动能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以及相关政策。

  [主持人]

  庞局长跟我们说两句吧。

  [庞元]

  非常高兴能来到这里跟网友交流,希望大家全面的了解上海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以及相关的政策。

  [黄志刚]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通过这次活动,希望对我们实施意见多提宝贵的意见。

  [主持人]

  好的,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也是我们上海地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能不能请您为我们具体介绍一下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庞元]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居民,本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动迁安置住房(主要面向旧区改造中的中低收入动迁家庭)等住房保障政策。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增加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这一政策建立后,本市将基本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提高实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规范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主持人]

  我们都知道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还刚刚起步,正处在研究深化的过程中。除了上海以外,像厦门、深圳、北京、天津都开始推动这项工作。那么我们上海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哪些基本特点呢?

  [庞元]

  特点可以从四个更加概括。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基本特点是:第一、保障层次更清晰。广泛意义上的公共租赁住房还应包含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鉴于这些租赁住房已有专门的规定,《实施意见》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增加新的内涵外,也涵盖了现行的单位租赁房、人才公寓、来沪务工人员宿舍等政策性租赁住房。第二、保障对象更广泛。公共租赁住房既向符合条件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居住困难居民供应,还向符合条件的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住困难居民供应,住房保障对象从户籍人口扩大到了常住人口,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更广泛。第三、运行方式更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住房是主要依靠政府筹集房源、实施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部分资金、资源和优惠政策,由专业机构按市场机制要求实施投资经营管理,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包括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并经营管理。第四、房源供应更适配。按照满足基本居住和阶段性居住要求,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筹集小户型住宅和集体宿舍,简配居住设施,在房源居住成本和居住条件方面提高了适配性。

  [主持人]

  庞局长刚才为我们简单介绍了上海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四个特点,一个是保障的层次更为清晰,保障的对象更加清晰等。那么上海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的管理和经营方式又是什么样一个情况?

  [庞元]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的管理方式。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确定总体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区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区县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运营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经营,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主持人]

  非常感谢庞局长,接下来向黄志刚老师提出一些问题,上海市是一个人口流动非常大的地区,每年都会有许多的新增的外来工作人员在上海生活,其中还包括大量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应该说上海的住房租赁有一个很大的市场。那么相比起传统的租住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优点是什么?

  [黄志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解决了广大市民的居住问题,但租赁市场以自然人出租为主,从事住房租赁的经营性机构很少,同时仍存在结构性供求矛盾,居住的安定性较差。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主要优点有三个:(1)住房的适配性更高,公共租赁住房可提供大量适应青年职工需要的小户型住房和集体宿舍,特别是集体宿舍;(2)居住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更高,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支持的专业机构经营管理,提高了租赁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能够提供相对租期稳定、安全可靠、清洁卫生的租赁住房;(3)社会管理服务方面配套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在户籍落地、入学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应配套政策。与此同时,本市正在研究修订《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着力解决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鼓励单位经营租赁住房,保障承租人权利,促进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主持人]

  好的,面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量,这些住房的主要来源有哪些呢?

  [黄志刚]

  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在近期集中建设和筹集一批合适的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目前主要渠道有:(1)结合旧城区改造,大型市政建设,大型居住社区等建设,单独选址,集中新建;(2)在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目前正在研究,今后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移交给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其中合适的房源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3)利用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自用土地建造;(4)按有关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5)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6)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7)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主持人]

  非常感谢黄志刚调研员,我非常好奇的是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居住条件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是否像我们期待的那样“价廉物美”?

  [庞元]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布局,将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主要是往今后社区的考虑,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在房型方面,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对于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套均的面积一般考虑40到50平方米。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包括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也可以简易的装修,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主持人]

  那么这些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众面有哪些条件的限制?是针对新就业职工出租?新的大学毕业生?外来工作者?或者说什么样的人群才能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庞元]

  这是我们广大网友关心的问题,那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第一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第二点、要有稳定的工作,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第三点、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这个标准跟上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是一样的,同时还考虑到有些家庭因为子女成年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第四点、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能同时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所以考虑到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涉及到的人群比较广、有的是来沪务工人员,有的是人才引进的人才到上海暂时没有住房,这样人群的收入差异大,因此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线标准。当然不同收入的人群,在承担自负担租金的时候,所占的比例也是不一样的。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应当报上海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以后再实施。

  [主持人]

  相信网友在听了二位的介绍以后,同样会想更多的去了解公共租赁住房如何去进行申请和它的供应方式?能不能再请庞局长为网友介绍一下?

  [庞元]

  我现在所说的如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正式颁布以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一个是工作单位的所在地,一个是户口的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一般来说,如果你在上海没有本市户籍,但是你有居住证,那你就应该通过工作单位的所在地运营机构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3)资格审核。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如果需要对申请对象的住房面积审核的,也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当出具确认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这里面有一个管理抽查、监督。(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主持人]

  非常感谢庞局长,我们知道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是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那么它的租金水平如何确定?哪些因素决定了这样一个租金水平?这个问题我们请教一下黄志刚调研员。

  [黄志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确实是网友比较关注的。根据住房保障制度分层次设计的要求和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由各运营机构综合考虑房型、面积、区位等因素自主确定,并报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在整个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由于公共租赁住房适配性较强,且以小户型住房和集体宿舍为主,承租人可以根据居住需要和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租住,因此实际人均负担的租金水平更加合理。

  [主持人]

  另外现在我们还有一个专门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这样一个专门的信息平台有什么样的监管或者服务作用呢?

  [黄志刚]

  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过程中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并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这个平台的主要作用有五个方面:(1)及时发布和更新房源信息;(2)防止多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3)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在信息平台上备案,并办理租赁合同文件登记;(4)可与实有人口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有效协调;(5)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状况进行监督。

  [主持人]

  好的,非常感谢黄志刚调研员。现在在我们的提问的平台上已经有不少网友的关注,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热点问题:请问庞局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是否可以使用公积金,单位可否发放租赁补贴?

  [庞元]

  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出负担,符合一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前提是你要有公积金,你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个条件,你在本市是有稳定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定年限的工作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租金补贴的,可以弥补自负租金的这一块,这样的话,应把单位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出租住房的运营机构。

  [主持人]

  一起来看下一个问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怎样规定的?能否请二位老师做个详细的解答。

  [庞元]

  我来回答一下,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现在一般市场租赁也就是一年半年的,有的时候经常要搬家。我们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的期限,一般是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以后,承租人还需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审核的条件前面已经说到了,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合同。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阶段性的居住困难,那么我们在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主持人]

  好的,您现在看到的是两位专家在线解答网友的提问,您如果有任何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也可以随时提交上来,我们会尽可能为您一一解答。一起来看下一个问题:请问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是否可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知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有一个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是否会计入现住房面积,从而对购房产生影响?

  [庞元]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后,只要承租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仍可按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你进行住房核查的时候,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计入承租人的现住房面积,不管这个承租人是单身还是家庭的,但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这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条件四,不能同时享受。

  [主持人]

  再请两位专家为我们补充一下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有哪些规定以及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请黄志刚调研员为我们解答。

  [黄志刚]

  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转借或转租,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违反物业管理公约。发生上述及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或者承租人购买住房或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该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对拒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严肃处理,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主持人]

  好的,目前为期十天的公示工作现已暂告段落,能否介绍一下此次《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的总体情况。

  [黄志刚]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期间,广大市民高度关注、积极参与。经初步统计,三家公示网站专栏点击总量超过800万次,我局共收到市民通过各种渠道提出的意见建议1763件。其中调查问卷1301份,来信90件,传真11件,电子邮件98件,论坛、博客留言213条,其他50条。为面对面了解市民意见和建议,我局在浦东、卢湾、杨浦、闵行、嘉定等五个区分别召开专题座谈会,部分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代表以及住房保障机构、租赁房屋运营机构代表50余人参加座谈。 公示结果显示,市民对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普遍持肯定态度,尤其是许多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扩大至常住人口都十分高兴。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租赁期限、房源筹措、轮候供应等问题,市民讨论十分广泛,提出了许多富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分析,在公共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方面,如本市户籍包括居住证、稳定的工作、住房困难、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民赞同的比例分别达到64.7%、72.5%、72.1%和89.5%;在租赁价格方面,有76.4%的市民赞同“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在租赁期限方面,就“租赁总年限应为几年”这一问题,选择1至4年的占了22.1%,选择5年的占了35.4%,选择6至10年的占了34.4%,选择10年以上的占了8.1%;在房屋面积方面,对“套均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的规定,认为“合理”的占了57.3%,认为“太大”或者“偏大”的占了20.2%,认为“太小”和“偏小”的占了22.5%。 公示期间,一些单位租赁住房实施机构也积极建言献策,对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模式、确保政府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强化租赁管理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 近期,我局将对调查问卷相关数据作进一步统计汇总,对市民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结合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最近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实施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主持人]

  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备受市民关注,前几天大家也注意到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两个试点区申请家庭的复审公示也已通过报纸、网络向社会公布了,能不能请庞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目前经济适用住房试点推进情况和下一步轮候选房等工作安排。

  [庞元]

  前面我们是围绕公共租赁住房这一块做了内容的介绍。主持人给我这个题目也比较大,就是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试点的进展情况。我先作一个简要的回顾,关于试点工作推进的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于去年12月中旬在徐汇、闵行区启动。在正式受理申请前,为保障申请受理工作顺利开展。于2009年12月11日至17日开展“政策咨询周”活动。经统计,“政策咨询周”期间,徐汇、闵行两区共接待咨询市民约1万5千多人次,其中在试点区外咨询市民约0.24万人次。在2009年12月18日,两试点区正式受理购房申请,截至2010年1月17日申请受理工作结束。徐汇、闵行两试点区正式受理户数分别徐汇区为1978户、闵行是587户,合计2565户。 申请受理结束后,试点工作进入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的核查,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基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以严谨、审慎的态度,努力做到审核工作按程序、守规矩、重公平、求效率,稳妥有序地推进和实施。 在审核程序上,上海执行严格的“两级审核、两次公示”的制度。首先由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核查工作。其中,住房面积核查和收入财产核查分别委托街道、镇房管办和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承担。经过初审合格后,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这是第一次公示。初审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审核查,这就是区县的复审核查。复审核查合格后,在指定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第二次公示。目前,两个试点区复审核查工作已经完成,复审公示工作已于6月28日启动。复审公示通过的家庭徐汇是1676户,闵行是477多户,一共是2153户,分别是在住房保障和房地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同时这两个区在《新民晚报》也进行了公示。 在审核手段上,上海市有别于以往和目前外省市普遍采取的单位证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我们以前也这么搞过,但感觉到工作量大,准确率低。对此情况,本市经探索创新,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核查核对新机制。其中,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主要通过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和本市公有住房数据库系统进行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主要通过民政、人保、税务、房管、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政务信息及银行、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通过信息比对新机制的建立,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核查的准确性、及时性,体现政策实施的公平性。 那么从审核情况来看,两个试点区通过初审核查和公示的家庭合计大概是有2188户,徐汇1708户、闵行区480户,有377户申请家庭因为不符合准入条件在初审环节退出了申请。其中,因为不符合户籍年限条件的13户;不符合住房面积条件的138户;不符合经济状况条件的有226户。通过复审核查的家庭合计2153户,徐汇1676户、闵行是477户。复审公示有7天,7天以后,看期间有没有提出异议,在情况公示都做了介绍。总体而言大部分申请家庭能够如实申报各项基本情况,据实填报申请表等,并积极配合核查核对工作。经过核查核对,也发现部分申请家庭没有据实填报申请表等,出现了一些瞒报虚报的情况。其中是虚报瞒报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或家庭财产的比例最高;有个别家庭拥有的银行存款、股票,价值超过准入限额数的十多倍。此外,还有一些家庭隐瞒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其他住房。经过核查,都查清楚了,不属于申请的对象。以上主要是回顾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 下面是下一步工作安排。我局与相关部门将在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关注试点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努力推动审核公示、摇号排序、选房配售等工作,稳妥有序地实施完成。一是确定试点区房源供应的数量和套型配比方案。前一阶段,我局已会同两试点区制定了房源供应的初步方案,目前正在根据基本通过审核的家庭数量,在充分考虑申请意愿和房源适配性问题的基础上,对方案作进一步优化完善。 二是落实摇号排序、选房购房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安排已基本落实。根据目前试点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条件,复审公示即将结束,7月上旬可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合格”登记。计划在7月上旬开始进行摇号排序,闵行区和徐汇区分别组织摇号的排序,组织选房、购房活动,7月底、8月初基本完成试点工作。 三是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保证试点后续工作的实施。申请家庭关心的购房税费优惠及贷款支持政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公积金中心、市财税局、市物价局、央行上海分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制订,相关规定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今天上午公积金支持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办法已经公布了。此外,为贯彻落实今年4月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严肃查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各种虚报瞒报行为,我局已会同市民政局、试点区对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进行研究落实。

  [主持人]

  非常感谢庞局长。闵行、徐汇两个试点区在将在7月上中旬全面进入摇号程序,首批申购成功的家庭有望年底入住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年初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将会在第三季度在中心城区全面推开,年内还将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请黄志刚调研员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黄志刚]

  根据市政府工作的部署,经济适用住房今年三季度将在全市面上推开申请审核及轮候供应,重点是在中心城区,其他区(县)有条件的也要实施,力求通过逐步放宽条件,扩大政策受益面。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当中。 一是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合理放宽准入标准,优化申请审核流程设计,完善相关管理运行机制。试点阶段准入标准在徐汇、闵行两区实施后,广大市民高度关注,从施行情况看,准入标准基本政策框架,得到了绝大部分市民的认同。按照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在全市推开时,要放宽准入标准的要求,市房管局会同市相关部门在吸收采纳市民合理化建议、委托零点公司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市民接受度专项调研”、分析近期有关区(县)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需求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可供房源数量等有关情况,综合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调整准入标准的政策方案,目前正在优化完善过程中。二是积极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已启动保障对象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供应房源也正在积极筹措落实中。大部分区县已拟定准备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全面推开后,将面临庞大的申请人群和工作任务,相关区(县)正在加快推进建立健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事务机构。三是组织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中心城区面上推开后,各区、街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人员能够准确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有序开展申请审核工作,市房管局联合市民政局在五月中旬对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集中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计划在全面推行前,再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工作。

  [主持人]

  好的,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中,廉租住房制度在解决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能否请黄志刚调研员介绍一下这方面工作的总体现状。

  [黄志刚]

  2000年本市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经过10余年的推进发展,廉租住房制度在解决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截至到目前,本市廉租住房累计受益家庭已达7万余户,各区县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已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更快更好地解决居住困难问题,当前,我们着重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从2006年底本市开展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试点以来,本市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连续四次放宽廉租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我们要求各区县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政策的知晓度,并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和配租等工作,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到政府的政策保障。 二是着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根据建设部和市政府的要求,近两年来,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实施实物配租新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放宽实物配租保障范围。通过努力,目前本市各类实物配租户数有了明显增加,实物配租比例也稳步提高。 三是大力筹措实物配租房源。提高实物配租比例的关键是筹措到足够的实物配租房源。目前我们正通过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在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改建、利用旧厂房改建、市场化收购小户型住房、收购转化动迁安置房、市场房源长期代理经租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适用适配的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尽力满足今后一个时期的配租需要。 四是全力落实廉租保障资金。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廉租工作的需要,足够筹措落实资金,并及时拨付下达。 五是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对廉租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本市除出台了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外,每年还制订下发各区县工作任务指导计划,明确新增受益家庭户数、新增实物配租户数、新筹措房源数量等任务指标。同时,严格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各受理窗口和审核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保证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选房配租等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开、透明;严格遵纪执法,主动接受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廉租各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

  [主持人]

  好的,接下来再请问一下庞局长,那能不能再进一步介绍一下在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房源筹措等方面有何新的考虑和举措。

  [庞元]

  今天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我们先介绍了公共租赁住房,接下来又介绍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的情况,现在我们再来介绍一下在扩大廉租住房受益,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房源筹措方面的情况。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本市将进一步深入推进廉租住房工作。我们考虑,在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提高实物配租比例以及廉租房源筹措和管理上,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是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的准入标准。为努力完成廉租住房工作任务目标,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的受益面,准备在前几次调整准入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再次对准入标准进行放宽。从2006年扩大准入标准以来,先后从500元放宽到600元、放宽到800元,放宽到目前的960元。目前,相关政策方案已初步研究形成。 第二是在所有街道、乡、镇全面实施实物配租新机制。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将实物配租新机制推行到所有的街道和乡镇,对纳入实物配租政策范围的每一个对象,都主动征询配租意愿,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及时审核、及时配租。同时研究再次放宽实物配租申请条件,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方便配租操作。 第三是加大对区县的支持力度,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廉租房源。今年5月份,本市下发了《廉租实物配租房源筹措的市级补助暂行办法》,对市级资金如何支持区县筹措廉租房源进行明确和规范。我们将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过市级补助资金支持和督促区(县)做好房源筹措工作。同时,我们将按照本市实物配租房源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房源的登记、建档和注记工作,确保廉租房源的规范有效使用。

  [主持人]

  好的,今天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庞局长以及黄志刚调研员为我们就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做了详尽的介绍。公共租赁房的工作还刚刚起步,正处在研究深化的过程中,而这样的一个发展的历程也是离不开我们广大人民的监督、理解、支持以及配合。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到这里告一段落。再次感谢二位的到来,希望二位再次来到我们的演播室跟网友的交流,感谢各位网友的陪伴,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