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2012-4-20 16:02
主题:推进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时间:2012年04月19日15时
嘉宾: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李和平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中国上海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郝静芳。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嘉宾,这为是上海市司法局副书记李和平。
[李和平]
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
我们在网上开通了互动平台,希望把你们的问题提交到互动平台上。其实说到医患纠纷,对于有一部分受益的老百姓来说他们还是知道,了解的。他们还是想了解一下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李和平]
医患纠纷就是指在我们的医院治疗疾病和护理过程当中,和院方发生的矛盾,以及医疗服务方面的一些纠纷。通俗来讲诊疗护理过程中的一些纠纷,和非诊疗护理过程的一些纠纷。主要是医院和患者之间发生的。我们在医患纠纷人民调整委员会,我们简称医调委主持下,对医患纠纷化解的活动。
[主持人]
这是一个公益性的活动,这个公益二字是如何体现的?
[李和平]
如果当事人向我们的医疗纠纷调解委提出申请,按照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是不收费的。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因此从某种程度去理解他带有公益性。
[主持人]
其实对于老百姓来说,当我们需要这样的帮助的时候就可以找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来解决这样的问题了。
[李和平]
我们以前上海比较多的是采取三种形式解决纠纷,一个是医院、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进行协商,我们通俗的称为自我协商。第二种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行政调解。第三种是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应该讲这三种形式各有所长,过去比较多的是采取这三种形式。我们上海是从2006年开始,在这三种形式的基础上,开始尝试把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的方式引入到医患纠纷的过程当中来。这几年我们上海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主持人]
我们现在和之前常用的三种方式来说,优势有哪些?
[李和平]
第一点是中立性,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自治的组织,我们的人民调解员都是退休的医务人员、退休的法官,都是社会志愿者,人民调解员与医院、患者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从人民调解的特性体现了他的中立性。第二点我们刚才谈到的他带有公益性,它不收取任何的费用。第三点有便捷性,因为我们市政府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医患纠纷化解以就近原则,你这个医疗机构医患纠纷在哪个区,你就到哪个区医调委去申请调解。现在医院有三级医院等公立医院,还有民营医院、部队医院,这些医院无论是哪一类别的医疗机构,你在哪个区患者就可以在哪个区提出申请。是一个属地化的原则。第四个还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因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后,要签订的个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同意,申请司法确认以后,法院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率。最后还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还有它的灵活性,如果人民调解不成功,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去解决。
[主持人]
我想很多的网友也想具体的了解一下,现在我们看一下来自于网上的问题,有一个网友提到医患纠纷调解从06年开始做了,真正对老百姓来说更广泛地了解这个机制是去年的时候,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过程?
[李和平]
2006年我们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工作探索,但是我们在探索过程当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有体制上的问题,机制上的问题,还有保障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约束了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当中的作用发挥。从2010年8月,市委、政法委专门牵头有关的部门进行调研。在2011年3月,在前提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面,去年6月由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我们称为《30号文件》。在《30号文件》当中明确了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当中的一些组织领导,包括保障、工作机制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个应该讲是有了非常突破性的发展。在去年的8月份,我们市委市政府又召开了全市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推进大会。
[主持人]
我记得9月份和您有过一次交流,那次您特别举了一个例子说“那个时候我们徐汇作为第一家就开始正式试点了。”我想知道在整个全市的范围它的覆盖率如何呢?
[李和平]
我先讲一下一些进展的情况,首先从我们的组织机构来讲,目前17的区县做到了覆盖。各区县建立了医患纠纷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实际上是指导医院纠纷人民调解的一个专门的机构。这个机构不是直接介入或者直接的进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二是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我们在原先的基础上做了重新的调整。现在目前全上海已经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专门的调解员达到了146名,在这个当中人民调解员的结构上是有三分之二是我们退休的医务人员和退休的法官,还有我们的律师,应该讲从人民调解员的队伍是有了进一步的调整。另外第三个我们鉴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的要求,我们建立了由市医调办管理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都是一些医学的专家,在上海都是医学界的专家,另外还有一部分是我们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由这三部分专家组成的906名调解员。从受理量来看逐步提高,2011年我们全年受理的医患纠纷量1340多起,调解成功的达到840多起,调解成功率达到65%,这个数字和以前有了很大的质的飞跃。我们去年的下半年,8月份全市推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后,8月份到12月,仅仅4个月的时间当中,我们全市受理的医患纠纷达到了840多起,这四个月的数字相当于2010年全年的数字。医患纠纷化解工作专业性非常强,要求也非常高,所以讲它的调解率相对较低,去年通过我们的工作的推进以后调解成功率达到了65%,这个调解成功率也是有很大的提高。另外我们在化解工作当中,我们还比较强调的就是及时履行率,我们协议签好了以后立即履行了。及时履行率达到了90%,在这个当中发挥得作用比较明显。我觉得值得提一提的,我们化解的这些案件当中未必全都是涉及到赔偿的问题,因为讲到医患纠纷大家可能认为涉及赔偿的内容。实际上有30%的纠纷是不涉及到赔偿的问题的,所以讲我们这项工作从去年到现在应该讲在市委市政府和各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关心、支持下,在社会各方的支持下面,这项工作确实有了长足的进步。
[主持人]
我们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我也想问一问,您有没有接触到当事人的双方?看病的这些病人对于最终的调解满意度如何?
[李和平]
应该讲这项工作得到了医院充分的认可,也得到了患者充分的认可。刚才讲到了一个数字就是及时履行率,实际上它就是体现了双方对我们的化解工作的认可。另外我举个例子给你,有个区里面有一个专门做美容、整容的医院,因为现在在整容的过程当中,有一个患者对他的整容效果不是很满意。他就和医院发生了矛盾、纠纷了,当时医院和患者双方原先想通过协商解决的途径来解决,但是患者的态度很强硬的,不接受院方对他的调解。后来我们的医院找到区里面的医调委,经过了我们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以后,也请教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也为人民调解提出了建议,通过了各方面的工作以后,患者非常满意,医院也非常满意。最后赔偿的标的比原先患者和医院谈的至少不多,患者心悦诚服,它认为人民调解员站在中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帮他解决问题。这个案例给我们一个启示,有一些医患纠纷不仅仅是医患纠纷,包括一些社会矛盾,可能有一些利益诉求在里面。作为当事人还有“憋着一口气”,如果有一个让他们倾诉的渠道,让他这“一口气”畅通一下,可能矛盾很容易解决。
[主持人]
当我们说到医患纠纷的时候,可能是“法、理、情”三者综合的情况。
[李和平]
对,法院强调的是依法判决,而我们人民调解是“情、理、法”的兼容。人民调解是一种平等、自愿的方法进行的协商解决,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人民调解员不仅仅是依法,还有依据我们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可以体谅到患者各方面的,包括医患双方的利益,这个也都要充分的考虑。整个一个人民调解在医患纠纷的化解过程当中,医院也好,患者也好,他们都是非常乐意接受这样的方式的。
[主持人]
可能多为当事人着想,很多的矛盾是在误解中产生的,我们的人民调解很好的化解的话,我想很多的事情解决起来更加顺畅了。
[李和平]
我们也做过分析怎么会产生医患纠纷的,我先从理的角度讲,因为医学本身是有缺陷的一门科学,另外在治疗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一些专业上的、知识上、设备上的不足和局限,医学本身有它的局限性。从患者的角度来讲,既然到了你医院治疗疾病,他对治疗有期望,他希望把病治好,能够恢复健康的身体,这是无可厚非的。一旦发生矛盾以后,患者有的时候不大容易理解、接受医院提出的一些协商解决的意见,比较容易产生矛盾的激化。还有不仅仅是治疗方面的问题,有的时候我们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还有医院的管理水平,这个方面引起患者的不满,这类矛盾也是有的。所以讲它的成因非常复杂,有些问题需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在医患纠纷解决过程当中,我觉得非常值得强调的一点,作为患者遇到了这样的医患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以理性的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要采取很激烈的手段。这不仅仅是对医护人员利益的侵害,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的秩序。如果你采取过激的手段的话,你矛盾的性质就转换了,可能原先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如果你采取比较激烈的手段,激化了矛盾的话,可能你就触犯了刑律,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于己于社会都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主持人]
我们无论作为院方来说,还是作为患者来说,当我们产生矛盾的时候,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去解决。网上有网友在问这样的问题,他说“领导您好,上海是不是每个区都有医调委?”他是住在南站附近的,“是不是可以寻找到这样的帮助?”
[李和平]
我们在全市17个区县全部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我们已经在上海市司法局的官方网站对社会进行公布了,如果你们有这样的需要的话可以从网站上寻求你所在的区医调委的地址,你可以对号入座,可以寻找你所在区域的医调委的地址。你所在的医患纠纷发生的医院也可以提供医调位的地址,都是很方便的。因为医院现在据我所知,现在每个医院都有一个纠纷办,可以到医院的纠纷办里面询问我们医调委的地址。
[主持人]
还有两位网友,其中一位说“我是一名医生,有时候会遇到不理智的患者,发生纠纷后,患者经常会打人,请问医调委有什么具体的办法吗?”另一位说:“领导,我想问一下,如果和私人小诊所发生了纠纷,医调委会管吗?”
[李和平]
如果发生医患纠纷,可以和我们医调委联系,如果医院觉得需要我们医调委及时介入的话,我们可以派人员直接到现场。如果发生矛盾激化,可以报110,卫生、司法、公安都有应急的处置机制。第二个问题如果和私人诊所发生医患纠纷的矛盾的话,处理的方法与以上一样。
[主持人]
我发现很多的网友提问,他们对医患纠纷还是有要求的,我们受理的时候有没有规定呢?
[李和平]
上海在医患纠纷调解受理方面有两个规定,第一个从患者提出索赔的金额3万元以上的,并且患者表示同意接受调解的,我们可以向医调委提出申请调解。只要医患双方愿意调解的也可以的,这个主要是根据《人民调解法》自愿的原则。3万元以上是对医院的一个硬性规定。医院要移交给医调委进行调解,主要是考虑到减轻医院工作的压力,另外保护患者的合法利益。
[主持人]
您刚刚说到人民调解的优势的时候,提到了快捷。我们整个案件受理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李和平]
患者一旦碰到医患纠纷以后,首先他可以就近选择,我刚才讲到的无论是市级医院还是区级医院,还是民营医院,你只要到你所在的区,找这个区里面的医调委进行申请就可以了。双方到了医调委之后先填写一个申请书,医调委就接受受理,就开始进行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另外一种可能是一方先到医调委进行申请,我们同样也可以医调委先行受理,然后由医调委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愿意或者不愿意,从医调委的角度要把另一方的态度反馈给一方。我们医调委也是主动到医院的第一线,在这个过程当中发现一些矛盾纠纷,能够及时、主动地介入,这也是一种比较快捷的方式。便捷是相对于法院的判决而言,主要体现在调节的时间比较短,履行比较快捷,方便当事人。
[主持人]
您刚刚提到主动的介入,可以对问题的解决进行良性的引导?
[李和平]
对,矛盾一开始未必很激烈,如果我们医调委的调解员能在矛盾纠纷的萌芽状态介入的话,对矛盾的化解是非常有利的,成功率也是较高的。
[主持人]
我们今后怎么样把范围或者受益面扩到更大呢?
[李和平]
人民调解实际上是医患纠纷化解的一种方式,固然它有它的优势,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有了人民调解这种解纷的渠道,有第三方的化解机制,所有的医患纠纷都能够完全解决。刚才我已介绍了,还有通过行政、司法的途径解决。我们现在比较多的强调,要求我们的人民调解员能够尽自己的能力,尽最大的可能把矛盾在人民调解的平台上能够化解。对于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我们也要求能够通过我们人民调解的平台得到缓解,这个矛盾不让它在这个过程当中激化,减少社会热点的发生,减少社会的矛盾。所以我们现在也比较注重这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既要求有一个化解率,同时我们也要求要有缓解率。
[主持人]
说到这里,我们一直在提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当中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的组成是什么样子的?
[李和平]
考虑到医患纠纷化解工作有专业性强的要求,从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一般具有医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识,又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我们比较多的吸纳了退休的医务人员,退休的法官,包括社会的热心人士进入到我们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当中来。
[主持人]
有一位叫“期待光明”的网友提问“很多时候患者处于弱势,怎么样能平衡这样的关系呢?”
[李和平]
因为患者缺乏医学方面的知识,医院对他的解释他未必能够理解、接受,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患者是处于弱势。但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也要以“理”服人,所以我们聘请了906名的专家咨询委员会,首先他是采取回避原则的,这些专家如果提供人民调解的咨询建议的话,肯定不是本医院的,他是其他医院的专家。另外他有几名专家对一个纠纷同时进行咨询,拿出咨询意见。根据纠纷复杂的程度,我们邀请若干名的专家进行“会堂”的方式提出调解的建议。从这个角度来讲,专家咨询提出的人民调解的咨询建议不仅对患者也是处于第三方的公正性,他和医院、当事人都没有直接的关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我们的人民调解员一样也是中立的立场,提出专门的专家的意见。同时作为医院来讲,对这些专家提出的意见,他们也感到具有它的专业性、权威性,他们也能够心悦诚服,所以说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也解决刚才一位网友提出的如何解决患者弱势的状态,实际上我们在整个一个工作机制的设计当中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了。
[主持人]
我们说到整个专家委员会,是一个非常大的亮点,给予的支持是非常有力的。其中有一位网友说“我自己遇到的一个问题,我遇到一些医疗上面的小问题,但是找医院他们不予理财,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找医调委解决呢?”
[李和平]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不仅仅是诊疗过程当中发生的纠纷,包括在服务过程当中,反正作为患者来讲和医疗机构发生矛盾不仅仅要涉及到赔偿,都可以向我们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主持人]
对于执行的效力是他们心中最想要解决的问题。
[李和平]
双方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在协议签订30日内,可以向基层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一旦法院受理确认以后,它就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主持人]
另外有的患者会说,我对于最终调解的建议并不满意,我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
[李和平]
医患双方如果不能接受我们的人民调解也是可以的,我们本身是自愿、平等的,我们没有任何的强制力在里面。整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当中,我们没有任何行政的干预力,完全是民主、协调的方式,如果一方不接受也是可以的,我刚才讲的可以通过另外的途径进行解决,可以通过行政,也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如果终止了人民调解,后来又想来申请人民调解,我们同样也是可以接受他的。就是终止了,如果你现在觉得走了一圈还是想申请人民调解,只要你条件符合,我们同样平等的接受你的申请。
[主持人]
我们在这里有不少的网友关心这样的问题“对于专家咨询,和我们以往了解到的医学鉴定之间是不是有什么区别?在调解过程当中,什么样的人可以要求专家咨询的?”
[李和平]
我觉得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也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我解释一下专家咨询委员会是什么样的形式,实际上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工作我已经介绍了,它根据医调委的申请,由若干个专家对医患纠纷的医学技术、法律、心理等问题提出人民调解的咨询意见书。司法鉴定,是卫生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他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专家从专业的角度鉴定事故,这个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有很多的层级,操作是比较复杂的。第二个讲到了司法鉴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后,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现在我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当中不需要一定要走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这不是我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当中的必经程序。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提供给我们人民调解员的。
[主持人]
希望刚才的网友能够了解其中的区别。还有一些网友问到一些相对来说比较专业的问题,“您刚刚说作为医调委是独立的第三方,他们的办公室和办公场所还是在相关的医疗管理的部门,怎么样确保独立性呢?”
[李和平]
去年8月份以来,我们17个区县已经有12个区县先后做了调整。你不要看简单的场所问题,实际上它也体现了它的中立性,它不受制于任何组织,它是一个独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一个社会性的群众组织。另外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角度,本身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我们的人民调解员讲的直白一点,我们的人民调解员也是来自于群众,他和当事人双方都是平等的地位,他在调解过程当中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都是自愿、平等的,在这个方面,他们具有中立性。而且医调位也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行政部门,也不属于任何的卫生机构,它完全是一个独立性的群众组织。
[主持人]
我们刚刚用了很大的篇幅介绍医患纠纷调解的机制,很多的网友说我们看到了上海医患纠纷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现在继续把这项工作做下去所面临的挑战在哪里?
[李和平]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民医患纠纷人民调节要作为要作为化解医患纠纷的主渠道来说,还需要加强人民调节组织与院方的衔接,尽可能的将医患纠纷引出医院。第二,要完善保险理赔机制,使之与人民调节的方式更加匹配,在理赔的程序上、时间上更加便捷、有效。要将人民调节协议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第三,进一步加强保障的力度,提高人民调节在化解医患纠纷能力和水平,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明显的提高。
[主持人]
您刚刚说到我们在短短4个月时间,受理率几乎有了翻番的成绩,我们对于整个队伍人员如何进行充实和补充?如何保证新鲜的“血液”进入之后,我们的人员素质还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上呢?
[李和平]
第一,卫生事业是带有公益性的,关系到老百姓的身心健康,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应加大对医患纠纷人民纠纷调节组织的保障力度,从目前来看,17个区县人员到位,调节场地建设已基本落实,各项工作正在不断的完善、规范之中。第二,需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使之不断适应医患纠纷的特点,在医学、法律知识上下功夫,提高自己的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第三,思考、探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的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不断吸引这方面的人才来加入我们这只队伍。
[主持人]
我们在下一步继续提高上海人民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上,您还有什么期待呢?
[李和平]
应该讲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是有利于社会和谐、是一项民心工程。但是医患纠纷它有它的特点,它自身形成的矛盾成因非常复杂。上海推出了人民调解第三方化解机制,是一个很重要的平台,尽可能将医患纠纷引入人民调节的机制,需要我们共同努力,需要社会各界对我们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关注、支持、理解,在这个当中我们大家一起共同来做好这项利国利民,有利于社会的一件实事。
[主持人]
今天非常李和平书记作客我们网站,当然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观看,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