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政谈上海第十一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
2015-5-27 11:48 来源:东方网 作者:吴梦迪
今年是本市第十一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年,换届选举工作预计从4月底开始到10月底结束。随着基层民主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行使民主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从总体看,今年的换届选举是一次比较全面的居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办事将成为今年的换届选举重要原则。5月26日,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政做客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就“上海第十一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话题,与网友们展开交流并听取网友们的意见和建议。
居、村委会情况介绍
李政谈到,居、村委会是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可以说,居、村委会一方面组织群众在几个方面开展自治工作,另一方面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上,它的作用不可或缺,在上海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居、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全市市民百姓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前提。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基层基础至关重要。
李政表示,《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三年是指居、村委会的法定任期为三年,从本届居、村委会当选日开始满三年时即为届满。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因此,各居民区(村)可以在街镇的指导下,在市政府统一部署的选举期限内选择选举日,进行换届选举。
今年的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4月份动员部署,至10月底基本结束。4月2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动员会,正式启动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一般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建立选举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选举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突出宣传实效,引导居、村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营造浓厚氛围。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开展选民登记,组织开展投票选举。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建立工作档案,完成工作交接,做好建章立制。各区县可以根据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本次选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有哪些?
李政认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民主不断发展,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居村保障不断加强是比较有利的方面。2014年,市委组织开展“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课题调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规范民主选举,深化居村民自治,完善居村治理体系,推动全市上下在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了思想共识。区县党委政府积极贯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基础。2012年,居委会“直选”比例比上届提高了10.8个百分点,村委会“海选”比例比上届提高了16.9个百分点,民主、高效的选举方式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同,各区县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选举工作经验,为做好本次换届选举工作奠定了工作基础。市委2014年底出台的“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系列文件,明确提出将依法选举产生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居委会成员可以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范围,推动建立村干部分类分级工作报酬制度,加大居委会经费保障力度,健全村级组织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进一步加强了居村队伍保障和工作保障,为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李政还认为,人口结构发生深刻变化,街镇社区各项重大改革需要统筹兼顾,社区组织关系有待理顺是目前所面临的挑战。目前上海“人户分离”现象突出,来沪人员数量庞大,对选民身份界定和基层组织选举等工作增加了难度。今年面临实施街道机构改革、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体系、开展居、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三碰头”的情况,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需要统筹考虑、把握节奏,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在上海大力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理顺村经关系的背景下,村级各类基层组织关系、班子成员交叉任职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梳理。此外,居民区内的各类组织,如居委会、业委会等,也需要进一步理顺。
本届居、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李政表示,居、村委会选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保证。在换届选举中,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基层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居、村委会选举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进居、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规范化、程序化,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公开、公平、公正。居、村委会选举工作坚持发扬民主。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选举氛围,激发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遵循民主选举程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法律法规对居、村委会成员的组成有什么要求?
李政谈到,《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而《村委会组织法》、《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则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亲属关系。
李政介绍说,从2012年换届选举的情况看,全市村委会成员基本属地化,94.6%的居委会成员实现了属地化,其中,中心城区属地比例99.4%。上海的社区工作已经开展了很多年,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做好群众工作,各区县对开展群众路线教育都很重视,在加强基层队伍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们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把熟悉社区,群众基础好,热心社区工作的居村民选进居、村委会班子。因此,今年换届选举要严格依法,坚持属地化原则,选举产生新一届居、村委会成员。
居、村委会选举选民资格如何认定?
李政谈到,居委会选举选民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居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居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居民区的选举日为准。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基础上,本市“人户合一”的城镇居民,可以登记参加本居民区选举。本市“人户分离”城镇居民的参选资格。因此,市委、市政府明确,对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在其他居委会今年的换届选举中重复行使选举权利。此外,来沪人员参选资格也做了规定。目前上海2400多万常住人口中,非沪籍人员近1000万。《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对外来人员登记参加居住地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市委市政府明确,对在本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登记参选。
针对村委会选举选民资格的基本条件如何认定,李政表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村民的年龄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村民年满十八周岁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准。同时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此基础上,对于村委会选民资格的认定,《村委会组织法》和《上海市村委会选举办法》作了明确规定,要把握好五个方面:一是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是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合法稳定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四是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户籍所在村,本人户籍未迁入,申请在配偶户籍所在村参加选举,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公民。五是对本村集体经济依法享有权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原村民。这里我还要再强调一下,已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李政还强调,登记前,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街镇的指导下,结合本居民区(村)实际,确定本居民区(村)的选举日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村民登记日期,并予以公布。
一要确定登记工作人员。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村)人口和居住条件,研究、确定登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知识,熟悉本地居村民的情况,工作认真负责。
二要明确登记要求。要以选民主动登记与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选民登记工作。对于在外居住、工作的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村民,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他们通知本居民区(村)选举日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村)民,因长期外出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通知后,未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参加登记,未办理委托登记手续,且未在选民名单公布后五日内向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经居、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届选民人数。
三要公布选民名单。选民登记结束后,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的选民名单进行逐个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对确认的名单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按居、村民小组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居村民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名单公布后五日内向居、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解释或补正,并公布补正后的名单。选民人数以补正后的为准。登记工作结束后,选民登记册应当存档、备查。
选举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有哪些?
李政表示,选举居委会成员一般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根据候选人方式不一样,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初步候选人,然后通过居民会议预选或者民主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最后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居委会成员;二是先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正式候选人,然后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居委会成员;三是不设候选人,直接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居委会成员。间接选举不由选民直接投票,通过户代表、居民代表投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先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初步候选人,后通过居民会议预选或者民主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最后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户代表一人一票投票选举居委会成员;二是先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初步候选人,然后通过居民会议预选或者民主协商产生正式候选人,最后由过半数居民代表一人一票投票选举居委会成员。
选举村委会成员有两种方法,一是不设候选人,直接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二是先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直接提名正式候选人,然后由过半数选民一人一票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
居村民代表、小组长如何产生?法定人数是多少?
李政谈到,居村方式不一样,对于居委会,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代表。一般10-30户的居民小组要选举2-3名居民代表,31-50户的居民小组要选举4-5名居民代表。对于村委会,200户以及200户以下的村(是指原始状态,而非“空壳村”),不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也可以采用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每个村的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5人。同时,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对于居委会,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也可以采用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对于村委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也可以采用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由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2/3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居、存委会选举中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怎么办?
李政表示,《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5人及以上的,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也可以暂缺。暂缺与否,在各居民区选举工作方案中予以明确。当选人数未达到5人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第一次投票选举日当天或者选举日后的10天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所缺职位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原则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采取直选方式、户代表选举方式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三分之一;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候选人或另选人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二分之一。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5人的,已选出的有效,所缺名额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1个月内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提名,再次组织选举,使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
《村委会组织法》则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但达到3人及以上的,不足的名额是否暂缺,由选举方案明确规定;如无规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当选的副主任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当选的副主任多于一人的,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临时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当选人不满3人,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当天或者在选举日后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是得赞成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的,已选出的有效,所缺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3个月内按照规定,重新进行提名,再次组织选举,使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