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领导畅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2015-7-30 13:38   来源:东方网   作者:吴梦迪  

  2014年底,上海结合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研究,正式颁布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上海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推进责任区管理有什么好处?管理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市民朋友们又该如何参与责任区管理?7月29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陆月星,副局长鲁建平做客“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就此话题与网友们展开了讨论。

  什么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陆局长表示,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先后历经6次变化,即1986年上海市政府颁发《关于“两禁”、“三包”管理规定》,1988年“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制”,1992年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2010年的《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的通告》,直至今年3月1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完善细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专门政府规章。

  鲁局长介绍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对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区范围不清的,应该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办法》共有21条,内容涉及相关行政单位的管理职责、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责任要求、责任告知书、自律管理机制、对责任人测评、合同指导、行业指导、创建评选、开展宣传、绩效考核等内容。

  责任区范围划分遵循哪些基本规定?

  鲁局长谈到,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商铺、饭店、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鲁局长还强调,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卫生计生、教育、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亮点有哪些?

  陆局长表示,《办法》总结了上海多年来在责任区制度上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完善和细化,有五大创新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区(县)、街镇三级管理职责。绿化市容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及对区(县)进行相关检查、考核;区(县)绿化市容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工作的宣传、布置、指导、监督等;街镇在责任区管理环节和自律机制方面有具体的职责要求。

  二是进一步完善责任区范围基本划分规定和责任要求。《办法》按照建筑物、场所、单位等类型的不同,分别明确了划分准则,作为今后制定完善划分标准的基本依据。对于责任要求,《办法》不仅重申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设施设置维护义务外,还结合实践管理需要,增加了清扫门前积雪残冰、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和不跨门经营三项要求。

  三是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根据近年来上海在责任区制度的探索,《办法》对成功经验进行了固化和完善,为推进责任区自律提供立法支持。例如,鼓励责任人建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并通过自律性规约,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同时,明确由街镇做好相关的引导、指导以及制定配套措施等具体服务工作。

  四是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效果评价服务等方面往往具有其自身经验和优势,实践中也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为此,《办法》提出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规定在对责任人进行测评和对区县政府、街镇进行绩效考核等工作时,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进行相关工作。

  五是丰富责任区管理的协同配合措施。为充分调动各类行政、社会资源,实现责任区制度的齐抓共管,《办法》确立了三项措施: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促使各行业单位遵守责任要求;通过街镇指导,将责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内容;将责任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市文明小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等精神文明创建项目的评选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取得了哪些实效?

  陆局长谈到,近年来,上海市容环境责任区制度在全市基本确立。以“道路整洁、门前有序、立面规范、垃圾分类”为目标,以街镇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达标活动深入推进,责任区的创建从点、线、面向整区域发展跨越。至2014年底,共有189个街镇创建达标,基本涵盖本市城市化区域。

  责任区管理对市容环境常态长效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在作业、管理、执法、责任单位“四位一体”模式的推进下,街镇层面的各方力量得到了整合,责任区制度的落实率不断提升,落实质量不断提高,对常态长效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商家自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责任区管理的氛围逐步形成。随着责任区制度的落实,管理部门与商家的互动大大增加,组织培训、联谊会议、基层党建、上门指导服务、相互检查评比等促进自律的方式层出不穷,沿街单位的责任区意识不断加强,责任人主动“自扫门前雪”现象不断增加。

  陆局长还表示,自2015年3月1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上海各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各街道(镇)积极行动,认真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在全市范围内选取了4个区25个街道(镇)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先行先试”区域。

  全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及政府如何推进责任区管理制度落实?

  陆局长表示,要抓好《办法》宣传培训。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各区县各街镇要继续努力拓展宣传渠道,提高《办法》知晓率,扩大市民参与度和社会覆盖面;组织分级分类教育培训。要将教育培训进一步向基层深入,确保基层的市容管理人员知《办法》、懂《办法》、用好《办法》。要完成对沿街中小商铺责任人的“万名责任人培训”项目,进一步提高各类中小商铺从业人员对责任区制度的了解和落实。

  要抓好责任区管理机制落实。落实综合协调机制。各区县、各街镇要建立街镇层面的市政市容管理联席会议或类似的综合协调平台,发挥街镇牵头、监督、协调的职能;落实责任告知机制。各区县、各街镇应做到责任书告知全覆盖,将责任人的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权利和义务等相关知识告知责任人,并督促责任人将《责任告知书》公示;落实垃圾投放机制。各区县、各街镇要建立沿街商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确保沿街门店生活垃圾不乱倒,避免二次污染。四是落实信息档案机制;落实信息档案制度。各区县、各街镇要建立责任单位(责任人)“一点一档”信息档案制度,并将信息档案有效运用于市容管理工作。

  要抓好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创建。市绿化市容局修订了新一轮的《创建考评办法》,将继续开展“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创建活动”,通过提升管理标准、落实工作机制、完善考评体系等,来进一步提升达标、示范街镇的示范引领作用。

  要抓好责任区自律自治工作推进。要以提升责任区自律管理为重点,积极探索全社会各单位、各责任人共同维护促进责任区管理的措施。鼓励引导街镇推动辖区内责任人成立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各类自律性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指导自律组织制定自律性规约,在落实履行责任要求基础上,针对区域特点,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要求,并督促约束自觉遵守;指导居住区、商务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按照《办法》规定,指导街镇通过责任单位互相评比、择优表彰等方法激励先进,依靠基层党建、行业协会等工作机制,引导激励责任人不断加强自律自治和社会共治。

  要抓好责任区违法违规现象整治。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依托联勤联动工作平台、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等力量,强化日常巡查执法,加强责任区管理专项执法工作,加强重点执法,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责任人违反《责任区管理办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鲁局长表示,违反《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责任人未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据《责任区管理办法》,全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重点有4项:一是严厉查处不履行、不落实责任区管理法定责任义务的行为。二是严厉查处市级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暴露垃圾、跨门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医院、轨交、学校、菜场周边区域的乱设摊、乱堆放等占道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四是严厉查处全市范围内的小餐饮店、水果店、铝合金加工店、修车店等店铺的跨门经营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