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证明,家门口就能开

2024-10-14 15:03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黄勇娣   选稿:潘子慧

  “原先,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只能向法院申请,不仅成本高,周期还长,现在流程简化了,关键是在家门口就能开,快的话一天就能开好,真正方便了老百姓。”近日,在金山区石化街道,石化七村居民高纪华对记者说。

  前不久,金山区石化街道办事处联合金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石化街道辖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工作指引》,成为全市在居委会指定监护领域的首个试点探索。这份《工作指引》的诞生,要从石化七村提出的一项基层法治观察建议说起。

  “你好,我想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居委会能不能开啊?”去年上半年,家住石化七村的居民王阿姨想为生活无法自理的近亲属办理老年卡,但需要提供指定监护人证明,王阿姨听说居委会可指定监护人,便来到居委会咨询。

  如何回应王阿姨的申请,居委会一时犯了难。石化七村居民区党总支书记蒋升杰说:“居委会的确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但此前从未开具过此类证明,实践中也没有相关案例和操作指引供参考,不知道如何依法开具,只能引导居民向法院申请。”王阿姨经过法官的解释后得知,通过司法途径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至少需要两个月,而且需要先支付几千元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司法鉴定,无奈只能作罢。

  没想到,就在王阿姨咨询后不久,石化七村另一居民也向居委会提出了指定监护申请,起因是其父亲脑梗昏迷住院,急需从其银行账户取钱支付住院费用,但代为取款需要指定监护人证明。居委会再次犯了难,第一时间向石化街道报送了“关于居委会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的法治观察建议。

  石化街道以此为契机,对辖区内类似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摸,发现除了石化七村,柳城居民区也有类似案例,且随着人口老龄化逐渐加剧,未来老年群体无监护、弱监护的问题势必层出不穷。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没有合适监护人人选,在经被监护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居)委会同意后,可以选择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在实践中,法律赋予居委会的这项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就需要结合基层实践,对行使“同意”职责的前提条件、具体范围、操作流程等加以明确。

  从2023年11月起,石化街道在市司法局、区司法局的关心指导下,作为试点多次对接金山法院,聚焦全区层面居委会指定监护现状,分析指定监护制度落地运行的堵点痛点,经过多次走访调研、多场座谈交流、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制定形成了《石化街道辖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工作指引》。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指定监护人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工作指引》实践落地的延伸,明确采取多部门协商共处的方式,妥善处置超出《工作指引》范围的指定监护特殊情形。

  在内容上,《工作指引》从申请条件、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多方面着手,构建形成了一个更完善、更高效、更有操作性的指定监护闭环。《工作指引》明确,居委会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被监护人必须为成年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被监护人已经经过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被监护人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有慢性意识障碍长期卧床(持续性昏迷状态或植物人状态)的成年人。

  《工作指引》还强调,充分尊重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和被申请人近亲属的监护意见,明确通过召开近亲属座谈会、近亲属签署承诺书等形式,有力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指定监护人正确行使权利。

  目前,该《工作指引》正在探索落地阶段。因为一次指定很有可能涉及多方利益,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石化街道司法所副所长赵越指出,目前居委会开具指定监护人证明,必须注明具体的适用事项,如“本证明仅用于办理XXX业务”,主要目的是协助被申请人正常生活,对于房屋、存款等大额财产处置,暂时不在该指定监护指引范围,待后期实践探索趋于成熟后,再考虑逐渐放宽。

  据了解,下阶段,金山区将在石化街道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继续向全区推广,通过法治方式为基层治理赋能,用法治进程上的一小步助推社会平安稳定的一大步,确保居委会指定监护制度更好地在基层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