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若排污超标,公安交管部门将扣押车辆行驶证,并责令限期维修。今天下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将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该草案针对机动车排气污染,专门拟定相关管理限制条款。
据介绍,机动车排气污染是造成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几年来,本市机动车数量逐年增长,至2006年底,有近243万辆机动车。其中,本地号牌的约213万辆(包括111万辆汽车和102万辆摩托车),外地号牌约30万辆。环保部门监测数据表明,造成本市大气污染的三大原因———工业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扬尘污染中,机动车排气污染在逐年增加。在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占大气污染的比重已达80%左右,成为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市目前施行的《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规定,机动车每年到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超标排污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1998年国务院发放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处理。而国家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在2004年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条例》实施以来,本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出现两方面问题:《条例》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类型和使用年限,设定不同安全检验周期,造成机动车排气检测周期与安全检测周期不一致,使机动车排气检测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对超标排污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规定相关的处罚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对超标排污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处罚,难以制止超标排污机动车上路行驶。
为此,《修正案(草案)》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明确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维修后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发还车辆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