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50元调整为840元,适用于全市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出通知,本市连续第15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从现在的750元调整为840元,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实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强调,根据本市最低工资规定,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所有劳动者,并就具体问题作了说明: 84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包括相关补贴。按照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外,还要按规定缴纳“四金”。对于本市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来说,除月最低工资标准840元外,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目前应不低于162.7元,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按规定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目前,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53元。有关方面还强调,效益好的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