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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污染纠纷概述
热污染是指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排放的废热气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造成热污染最根本的原因是热能未能被最有效、最合理地利用。热污染纠纷本应该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热污染在我国环境法中虽有提及但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和量化的规定。由于热污染纠纷的发生与当事人之间的相邻关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法院一般就把热污染纠纷案件归类到以相邻关系纠纷为案由的案件来进行审理。
(2)热污染纠纷的调处原则A、调解人员应该实地勘察,全面了解热污染的损害事实。调解人员一定要在热污染发生时,亲自到受害一方处进行体验,亲生感受热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最好能够带上加害方一起去体验和感受。帮助受害人测量相应的热污染参数,实际距离。B、调解人员应该仔细倾听加害一方的理由。C、调解人员应该给各方解读法律法规、将心比心的进行说服教育。
(3)有关热污染纠纷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
《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空调设备,系指窗式空调机、分体式空调室外机、柜式空调室外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冷(热)水机组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固定支撑架。
第四条(安装使用原则)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应当维护市容整洁,保障交通畅通,避免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全市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规划、市政、房地、公安、工商和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地区内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空调设备的安装高度)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占用人行道。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规定高度的,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安装高度,但空调设备托架底端距室外地面的最低高度不得小于1.9米。
居民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高度;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高度的,应当与周围居民协商解决,但因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条(空调设备与相邻方、相对方的距离)
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
空调设备与相对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一)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
(二)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
(三)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
(四)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达到前款规定距离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通过协商,与相对方订立书面协议。
第八条(安装空调设备的审批)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空调设备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安装手续。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空调设备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九条(制冷额定电功率的合并计算)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同一立面上安装若干空调设备,其间距不足1米的,应当合并计算制冷额定电功率。
第十条(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限制)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
第十一条(优秀近代建筑安装空调设备的要求)
在属于本市优秀近代建筑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符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道路两侧安装空调设备的市容要求)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应当统一安装位置,符合市容要求。具体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安全要求)
空调设备的使用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安装空调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四条(空调设备冷凝水排放的限制)
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放,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沿道路两侧(包括街坊、里弄内的公共通道两侧)建筑物安装空调设备的,禁止将空调设备的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五条(噪声污染的治理)
使用空调设备,应当避免噪声妨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消除空调设备噪声污染的,必须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与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对危害环境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安装高度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
(二)违反安装距离规定又未与相对方协商而安装空调设备的;
(三)在建筑物内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的;
(四)排放冷凝水不符合规定的;
(五)违反噪声污染治理规定的;
(六)其他危害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装申请审批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空调设备,未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补办手续,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装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空调设备,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建设、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安装空调设备占用人行道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规定安装空调设备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和房地管理部门依照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安装空调设备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
当事人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提请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居民订立居民公约,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规定。
(4)相关案例
案例一:“空调外机乱装引发相邻纠纷案”
在上海市的一个旧式里弄的居住小区里,钱先生与汪老太是多年的邻居,之前也曾为一些琐事发生过矛盾。1998年5月的一天,钱先生趁汪老太家中无人之机,将新买的空调机的室外机安装在距离汪老太家卧室窗户对面仅175cm的地方。汪老太有严重的高血压和心脏病,且不喜欢使用空调。以前在炎热的夏天里汪老太都是开窗甚至开门睡觉的。进入1998年夏天以后,只要钱先生新空调一开机,热气就直冲汪老太的卧室内,加之空调外机噪音的影响,汪老太就根本无法入睡,不多几天汪老太就生病住进了医院。期间汪老太请里弄干部和物业公司出面处理,钱先生却将调解人员拒之门外。于是出院后的汪老太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钱先生告上法庭,要求钱先生拆除空调外机并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诉并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后进行了调解,通过艰苦的思想工作,钱先生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当面向汪老太赔礼道歉,补偿了汪老太800元的经济损失,并承诺10天内拆除汪老太家卧室窗户对面的空调室外机。汪老太也在钱先生请师傅将空调室外机移至他处安装后向法院撤诉。
案例二:“面馆热污染纠纷案”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王先生家的楼下是一家面馆,因为没有有效的通风设备,面馆的厨房只要一工作,滚滚的热气就通过楼板侵入王先生家中,使王先生家的装修和家具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同时,各种机器的轰鸣声也让王先生一家人心烦意乱。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以热污染和噪音污染为由,将面馆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面馆拆除居民楼外墙和楼顶上的烟囱、风机,恢复原状,并要求支付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海淀区法院受理后发现,王先生家与面馆确实构成相邻关系,但王先生所主张的热污染问题,目前国家就此没有相关规定,无法确认面馆对王先生构成的热污染是否侵权。而对噪声污染问题,依据双方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面馆噪声超过国家有关标准。最后,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判令面馆给予王先生人民币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宣判后,原告王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海淀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定责任正确,但补偿数额偏低,于是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面馆对王先生一家进行人民币1万元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