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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影响纠纷概述
十年前我们无论来到哪个居民小区,都很少见到小区内住宅有安装防盗窗,从阳台望去一片空阔。在新建小区的“业主公约”中也有类似在装修时不得加建晒衣架,防盗网的约定。而现在一楼装上防盗窗,二楼也跟着装上,接下来三、四楼,于是密密麻麻的防盗窗装满了整幢楼。看上去像一个个鸟笼。对居民相继安装防盗窗的目的是为了安全,但楼房的防护栏(窗)又给小偷搭梯子,成了帮助罪犯犯罪提供条件。一层又一层的防盗窗影响了小区景观,不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许多楼上居民对楼下居民安装防盗窗可能带来的隐患坚持己见,造成相邻反目,通过居委会、物业管理调解无效,也有诉至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安装防护栏(防盗窗)是为了自家安全,但安装后是否安全了呢?从相邻关系来说,防盗窗在防自家被盗时,却屡屡成为楼上住户的“失窃栏”。为此邻里间常发生争执和冲突。为了维护自身安全,是否就可以不顾他人利益,如果因为楼下居民装了防盗窗,成了小偷盗窃的梯子,而楼上的居民被窃,责任又由谁负呢?
这些防护栏或防盗窗全部伸出窗外,护栏的小空间根据主人的设置,有的成了小储藏室放置着蔬菜、木板、纸箱和凉着衣服,有的摆上花盆,还有的甚至成了鸽子窝。有的居民用不锈钢材料把院子搭成一间房子,用于堆放杂物,居民安装的外凸式的多功能的防护栏发挥着不寻常的作用。
一般来说,下层住户有不设置对上层住户构成潜在危险设施的义务。如果予以设置,上层住户有权要求下层住户在安装防护栏时不得伸出外墙面。给相邻关系人造成妨碍,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安全影响纠纷的调处原则
A、国家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安装防护栏或防盗窗,只是在居民小区内“业主公约”中约定不能安装防盗栏和凉衣架是为了小区的景观,但往往居民安装了,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又无奈处理。
如何来调处这些矛盾呢?
1)作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均应关心居民居住的安全问题,作些宣传解释工作,安装防护栏的住户在安装前最好能与楼上或相邻一方打个招呼,征求一下意见,防止矛盾激化。
2)对于非要安装防护栏或防盗窗的居民也许使用安装嵌入式的防护网较为适宜,既解决了自身的安全问题,又不妨碍邻居的安全,这是一种解决邻里安全影响纠纷的一种好办法。
3)安装防护栏,消耗财力、人力,又影响小区景观,上法院诉讼,又伤了邻里和气。目前公安部门在防范盗窃的案件措施中,推出了防盗报警器,住户不妨可试试。这样小偷入侵时会及时报案,也便于侦破,防患于未然。住宅小区的景观也统一明亮,鸟笼式的压抑可以消除。
4)安装铁护栏防碍较大、不利于逃生,居民如安装了防护栏不当对邻居家庭造成威胁,而且给自己家庭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家里安装了护栏一旦发生火灾,不利于房内人员疏散和逃生,也不利于消防队员救火。但由于没有禁止性条款规定,作为消防人员来说,只能提倡市民不要安装为宜。
B、利用相关的法规进行劝说
关于家庭在装修时对室内、室外的装饰要求有关法规作了相应的规定,如:《物权法》第七章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别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阻、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第2.3条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因此,用相关的规定作为劝说解决纠纷的依据,让纠纷在萌芽状态就防止产生。
C、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一扇小小的防盗窗,竟然引出邻居间的大麻烦,甚至不惜撕破皮上法庭,这其中折射的,恰恰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矛盾,关键是找到其中的平衡点。住宅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应当给予一定方便或接受一定限制。住宅相邻关系从本质上来看,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人所有权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一楼的居民肯定会觉得十分委屈,安装防盗窗只是为了保障自家的安全,难道不应该么?然而,正是这一看上去很正当的行为,却给楼上邻居的安全带来了隐患。不出事则好,若是楼上居民因为盗贼利用防护栏潜入而失窃,楼下邻居恐怕也难辞其咎。
然而,一味地去指责楼下居民安装防盗窗也似乎有失公允,每位公民都有权利去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但请记住:前提是,在维护自己利益时不能妨害他人的利益。要使两者达到和谐统一,关键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若是在行动之前多站在他人立场上考虑一下,即换位思考;或者是事先和邻居、居委、物业等各方面商量一下,共同找出一个相对妥善的办法,相信纠纷会减少很多。
(3)有关相邻安全影响的主要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节录)》
(建设部1997年4月15日)
第五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作业现场管理 第十六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不论是自行进行还是委托他人进行,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八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节录)》
(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日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节录)》
(1998年2月24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所第0056号发市)
第一条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节录)》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物业管理条例(节录)》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节录)》
(1999年3月15日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验收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二次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需双方签定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2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领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如确需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节录)》
(1997年5月2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通过1997年6月9日公布自1997年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相关案例
案例一:“搭建防护栏被拆除案”
被告虞某住在上海某区的新建小区内底楼,在院子里用不锈钢及塑料搭建了一个未完全封闭的防护栏。其最高处距二楼阳台及窗台较近。原告徐某为了自身的安全向其房屋所在的居委会、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反映。居委会物业公司及业委会向虞某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恢复原状。但虞某不屑一顾,仍我行自素,故二楼业主徐某认为虞某违章搭建最高处距离其居住的二楼阳台和窗台仅一米,给原告徐某造成了许多不安全因素,同时影响了原告衣物的晾晒,故要求被告虞某拆除其妨碍物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虞某辩称:102室天井内的搭建物并未影响202室原告安全及晾晒衣物。其搭建原因:一是为了防止二楼徐某安装在202室阳台外的空调室外机(已生锈)坠落,影响其安全;二是为了防止楼上住户向楼下抛物,故不同意拆除。双方对出示的证据、照片,通知书,经庭审质证均无异议。
由于调解不成,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予以排除。被告虞某在其天井内擅自搭建的构筑物,距离原告徐某阳台、窗户较近,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了一定影响,被告虞某提出其搭建的原因为了防止楼上住户往下抛物及原告安装的空调机坠落的辩解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遂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被告限期拆除天井内搭建物,恢复原状。
案件二:“超宽雨蓬和防盗窗纠纷案”
被告张某与原告王某居住在城乡结合区的老式小区里,被告张某乔迁至该小区二楼,未经与三楼原告协商擅自安装了又高又宽的铁皮外雨蓬和防盗窗且超出了原告的阳台宽度。原告凉晒衣被经常积满灰尘,小偷容易从防盗窗及雨蓬和空调架上爬进去,造成了不安全隐患。原告王某多次向物业投诉,物业公司、居委会多次与被告张某沟通协调,要求张某将雨蓬及防盗窗调整,协商未果。原告只能诉至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在七天内将其窗前所装的雨棚、防盗窗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雨棚、防盗窗高度向上不超过6厘米,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的纠纷总算平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