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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概述
相邻土地使用关系是相邻关系的一种,例如农村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和城镇土地使用之间的关系。土地相邻关系作为相邻关系中的一种,其与土地侵权纠纷有着明显的区别:(A)土地相邻关系纠纷中相邻权人在相邻土地上的相关行为是其合法权利的行使,而土地侵权中侵权人针对争议土地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B)土地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对争议土地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侵权争议中必然有一方或双方都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C)在责任承担基础方面,因土地相邻各方就相邻土地所进行的行为是其合法权力的行使,不存在过错,因此而给相邻方造成的不便或损失应予以补偿。而土地侵权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对其因过错行为而给合法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的调处原则
A、以排除妨碍为目的进行解决
一般而言,相邻土地要涉及通行和使用两个方面,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有时,相邻双方对邻接土地的使用都是必须的无法避免的,任何一方的请求对方不使用都是不合理,是会影响对方正常生活的,此时就要区别对待,以排除妨碍为目的的,如确实一方的不当使用给对方的正当使用造成影响,那么就应该对其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此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例如从田地上通行应注意不能对邻方的田地作物生长造成影响,应考虑邻地的实际性能合理使用。例如,在可能对对方土地造成影响的施工方案上考虑对方土地的承受能力。这样才能在既合理使用己方土地基础上,对邻地使用权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也能充分予以保护。使双方的相邻土地能和谐共存,互不妨害,互为优势。
B、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调处
在我国,邻地使用纠纷的相关解决法律、法规并不多见,一般散见于各规定中,但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最新颁布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中都对相邻土地的使用进行了相关规定,在这些法律文件中,都对相邻各方使用相邻土地的原则,造成妨害的赔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去合法合理使用相邻土地,才能尽可能避免对邻方的妨碍,而若诉至法院或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这些规定也能成为进行处理的相关依据。
C、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邻地使用一般表现为修建竣工、架设电线,埋设备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或者一方因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或长期通过另一方使用的土地,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只单纯要求一方绝对禁止使用,因为邻地涉及双方相关利益,只能考虑采取别种方法进行合理利用,以消除妨害,若别无他法,则只能采取补救或相关保护措施,甚至赔偿因此造成的邻方损失,并且双方是邻方,在长期过程中,问题可能会持续发生,此时,赔偿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而调处机关应进行相关说服教育,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理应和平共处,共同利用好相邻土地,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主要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96.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97.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8.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102.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03.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分值》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
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第六条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确认地下管线的埋置深度、位置及防护要求后,制定防护措施,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作业。土方开挖时,施工单位应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和位移情况进行观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作好施工区域内临时排水系统规划,临时排水不得破坏相邻建(构)筑物的地基和挖、填土方的边坡。在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的地段挖方时,应由设计单位确定排水方案。场地周围出现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施工单位应组织排水,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边坡和基础桩时,施工单位应合理选用降水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第九条基坑(槽)、边坡设置坑(槽)壁支撑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及相邻建(构)筑物等情况设计支撑。拆除支撑时应按基坑(槽)回填顺序自下而上逐层拆除,随拆随填,防止边坡塌方或相邻建(构)筑物产生破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相关案例
“相邻通道围墙占地使用纠纷案”
吴某、洪某以前系隔壁邻居,2005年1月30日,吴家以56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房子卖给洪家,其中包括门前的一块空地。此空地以前用土墙围着,卖给洪家时只剩下围墙石脚,洪家就用煤渣砖在原来的石脚上重新砌起围墙。而这块空地在1984年以前是吴家堆放杂物的地方,吴家在1984年的时候从山墙上开了一道门,吴家即将这块空地作为自家进出的通道,并用土墙把这块空地围了起来。后来,崔家建盖房子,就在其建盖的房子与这块空地的围墙之间留下一条最窄处有2.9米的一条道路作为自己及另外4家人的出路,因崔家时常在房门堆放一些杂物,使这条路变得更为狭窄,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崔某认为被告洪家所建围墙妨碍了自己及其他几家的出路而闹上法庭,要求法院给予公正判决。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相邻双方应和睦相处、相互谦让,建盖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时不应影响他人,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因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案中原告崔某,认为被告洪家所建围墙妨碍了自己及其他几家的出路,但因被告洪家建盖的围墙范围是在吴家原来建盖围墙的范围内,并没有扩大,而被告吴家建盖的围墙是在1984年就形成的,应属历史形成。原告崔某所建盖房屋在被告吴家建盖围墙后才建盖的,建盖时应想到地点有限,留足路面以方便自己及其他几家进出。原告崔家在自己建盖房屋后,又在门前堆放一些杂物,使道路更为狭窄,所以原告崔某应清除这些杂物,以方便自己及他人生产生活。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林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审审理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根据上诉人提交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其系以被上诉人支砌的围墙侵犯其通行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拆除围墙恢复原状,即本案系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现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涉及的是被上诉人是否对其支砌围墙所围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的问题,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二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评判。因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相邻通道围墙的占地使用纠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为相邻方应互相谦让,应共同利用好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