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法治网9月9日消息:昨天下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举行了“法律、法治与法院”专题研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作了题为《中国的法律、法治与法院》的主旨发言。
作为本次大会最重要的一次专题研讨活动,与会的部分国家的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等参加了研讨。中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作了主旨发言。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琳作为本专题的主席主持了研讨。作专题发言的还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首席大法官詹姆斯·斯皮格尔曼,朝鲜最高裁判所所长金炳律,法国最高法院院长盖伊·卡内维,日本最高裁判所首席大法官町田显,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维亚切斯拉夫·列别捷夫,以及代美国联邦法院肯尼迪大法官发言的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前任首席法官华莱士。
肖扬的主旨发言分四个部分: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及其当代特点;二、关于中国的法律体系问题;三、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四、关于中国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肖扬说,来自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会聚中国上海,就“法律、法治与法院”的主题进行交流和沟通,这无疑是全球司法界的一件盛事。“法律、法治与法院”不是一个全新的话题,却是一个常新的话题,是法律界和司法界一个永恒的话题。
肖扬强调,法律因时而变。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必须突出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而在社会逐步稳定和成熟的时期,则有必要追求法律条文的极度严密。中国的法制建设正是走着这样一条由简单到成熟、循序渐进的发展之路,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中寻求有机的平衡。同时,法律也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在相对稳定的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必须保持良好的动态平衡。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都作过重大修改,有的经过多次修正。可以说,“与时俱进”,是中国20多年法治历程的经验总结。
肖扬介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及其当代特点,他说,目前中国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中国的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及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方面。
肖扬说,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如果没有民主作为支撑和目标,这种法律就不可能成为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早有“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主既不健全,法律又不发达,法治自然也就成为中国人遥不可及的梦想了。可是,这个梦想在改革开放的中国开始逐步变成了现实。1996年,中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广大人民的愿望,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机结合,就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方针,标志着中国法治的全面运行。法治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表明了中国实行法治的坚定信念。
关于中国法院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肖扬说,法治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宗旨,以限制和规范国家权力为要义。法治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中国,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通过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无罪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二是通过民事审判,平等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三是通过行政审判,保障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肖扬说,法治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理想,只有法治才能使每一个人平等享受应有的权利。他最后引用了屈原的诗句:“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表示,我们深信,不论道路多么崎岖,法治之光必将灿烂辉煌,照耀人类在未来的征途上奋勇前行。
专题发言后,在加拿大首席大法官贝弗利·麦克拉克琳的主持下,研讨会上展开了自由讨论。参加会议的各国法官们提问踊跃,发言的大法官们回答了与会者们的十几次提问。研讨始终在热烈、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