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专题
 
学者法官三人谈
9月 9日 8:38
 

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司法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南英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利益矛盾和价值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弥合冲突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论述,把“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放在首位,指明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条件和基本衡量标准。其要旨在于,一个和谐的社会应当是以公平正义为基调的法治社会。而在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理性增长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合理化的过程”。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背景下,司法是否具有理性以及理性的程度,决定了司法能否有效实现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纠纷、缓和矛盾、消除对立、体现公平、张扬正义,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

  

和谐社会需要司法保障

——四川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少平

  现代和谐社会只能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运行的合规律性和司法体制的正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代司法面临着难以回避的诸种困境。世界各国均致力于司法改革,积极寻求摆脱困境的出路。中国应当积极应对和谐社会建设带来的诸多挑战,努力推进法院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司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能力。

  

现代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

  建设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理想。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现代和谐社会是有公共政治权力正常、有序运行的社会,是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有效管理的社会,它所铺垫着的是一种浓郁的充满民主和科学精神的法治文化。

  构建和谐社会至少需要形成四种健全的社会机制,即激励动力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整合平衡机制和利益救济机制。激励动力机制主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实现,利益表达机制主要通过政治民主机制来实现,整合平衡机制主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来实现,而利益救济机制则主要通过司法保障机制来实现。而促使和保障这四种机制正常启动和运行的最明确、最有力、最具体的手段就是法律。



   作者:屠少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