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专题
 
公丕祥: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保持自主性品格
9月 9日 8:40
 
  作为在法理学上有重要建树的法学工作者,15年前,公丕祥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2003年,他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在澳大利亚悉尼举办的第二十一届世界法律大会。现在,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上近3年的公丕祥,是第三次参加这个法律界盛会了。

  早在上一届世界法律大会上,公丕祥就提交了《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一文,在这篇长约18000字的论文当中,公丕祥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当代全球化运动,是人类社会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和正在重新崛起的世界大国,中国面临着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严峻课题,也在经历着重构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历史性过程。处于新世纪新阶段的当代中国法院体制改革的历史性课题,就是要积极稳妥地推动从传统型法院制度向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历史性转变,实现当代中国法院制度的现代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模式。

  他认为,全球化进程需要有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框架与之相平衡。在这一大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的法制与司法改革运动广泛兴起。处在这一过程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势必要反映全球市场经济体制的司法需求,体现全球司法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因素,对固有的司法理念与司法机制进行现代化的革新与改造,以期适应迅速变动之中的全球经济、社会与法律环境。因此,善于抓住这一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显得尤为重要。

  结合本次大会的主题,公丕祥院长向记者进一步阐述了他的思想。他说,中国正处于和平崛起和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和谐、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相当重要。如何运用法律、法治的力量建设国内和谐社会,并为构建国际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重大课题。而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也应当是每个与会法院院长考虑的问题。

  公丕祥说,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和谐社会要求有秩序,和谐社会要求稳定,和谐社会要求公平、公正,因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

  而司法最基本的职能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稳定秩序;其次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生命所在;最后是推动法律的发展,立法是相对滞后的,司法活动是丰富多彩的,通过案件的审理,概括出符合社会实践的法律准则,可以丰富立法的内容、推动立法的发展。

  司法在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是法治的基石。公丕祥认为具体可以概括为:司法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作用,解决矛盾纠纷,建构良好社会秩序;司法对法治建设具有先导性作用,维护权利、保障稳定、促进发展;司法对法治建设具有保障作用,维护社会公正、实现司法正义,体现法治国家的基本走向。

  理解了这些前提,公丕祥强调,司法必须坚持法治,即要依法司法;司法必须促进公正,这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司法必须弘扬诚信,通过案件审理活动,把基本道德理念准则引入司法活动之中,筑牢社会的道德基础;司法必须注重秩序,通过案件的判决或调解,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引导和谐社会的建设;司法必须维护稳定,强调案件审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司法必须树立权威,努力克服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

  公丕祥说,司法要完成这样的任务,本身应该充满活力,富有理性,并不断的改革、完善自身制度。

  他说,中国的司法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前近代社会条件下孤立的内向的自然演化过程到近代以来在全球化浪潮冲击下逐步纳入全球司法文明发展轨道的历史性转变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持中国司法改革与发展的自主性品格,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司法改革有着不同的个性特点。在我们国家,党中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推出了具体的司法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已经基本落实,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即将出台。他说道,江苏省法院系统目前正积极开展调研,在纲要出台后,将拿出具体的实施方案。

  



   作者: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