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专题
 
法治的主体、推动者及其对人权的推动
9月 9日 8:40
 
  法治国家的支柱是成文法,法官的作用是比较小的,他只是执行法律,遵守法律。法治国家的另外一个概念来自英国,强调保护自由,保护人权。根据他们的理解,公民、国家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官有非常大的独立性,有非常大的权力。但是,这两种观念并不是对立的,是能够互相融合的。法国的法律也受到了罗马日耳曼系统的影响。

  法国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法律至高无上的建制上面,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也强调由法官直接贯彻国际法。另一个原则就是法官的权限受到限制,我们的法官只不过是法律一张嘴。另外在法国法里检查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一个法官无权审判国家、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我们的行政纠纷都是受到行政法院的管辖,行政法院管辖公民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但法国的体系已经进入了欧盟的体系,欧盟的法律体系把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结合在一起,我们可以说两大法治国家的概念完整地结合在一起。

  在欧洲来说我们的法律占据重要的地位,欧盟的组织就建立在主要的公约基础上,还有一些延伸的法律上面。这些法律文本确定了成员国之间的关系和欧盟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成员国和欧盟机构之间的关系。这些体系的最终的结果就是欧盟宪法,目前已经签立,正在批准过程。在欧盟国家,公民受到欧盟人权公约的保护,欧盟公民可以直接上诉到欧盟法院,每个欧盟成员国法院必须接受欧盟法院的裁判。欧盟法院可以有一种非常广泛的,具有演变性的解释,在人权方面起着最高法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