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6年至2005年,本市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通过20年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基本形成,依法治理工作稳步推进,城市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2006年至2010年,是本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实现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关键五年,也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落实本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上海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决议如下:
一、坚持开展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深入宣传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国家意识、人民当家作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深入宣传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社会管理、加强平安建设、实现资源节约利用和维护生态环境以及其他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本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城市文明水平有新的提高。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的实施,以规范公共行为的宣传教育为切入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树立自觉遵法守法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倡导爱国家、守秩序、重信用、爱科学、讲卫生、护环境、有爱心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使筹办世博会的过程成为提升城市法治化水平和提高公民综合素质的实践过程。
三、坚持普遍教育与突出重点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本市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责任感。要重点加强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着力提高依法决策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掌握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要继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常识和法治理念的教育,使青少年自觉养成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习惯。要引导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学习了解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和掌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和知识。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效。要进一步推进地区、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围绕本市平安建设、和谐社区与和谐乡镇建设,结合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依法治理,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引导公民依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提高国家机关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乡村,促进社会主义新郊区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社区,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企业,促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单位,提高各类社会事业单位依法管理水平。
五、坚持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宪法宣传周以及“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上海”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密切关注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和途径,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本市各类新闻媒体和文化宣传机构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切实承担起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开辟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栏目,创作优秀的法制文艺作品,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利用互联网平台便捷、及时和信息共享的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互联网成为群众了解法律信息、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活动。
六、坚持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制。本市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负有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要根据各自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落实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建设,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的职责。七、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大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听取贯彻本决议情况的汇报,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