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耘·展望
 
法庭教育 情法交融
6月 26日 9:38
 

  被告人张某某从小由其祖母抚养和监护,在沪就读小学和中学。由于是非观念不强,被告人张某某在初中阶段结识了社会上一些行为不良人员,把长辈的叮嘱当“耳边风”。其本人知道监护人家中的经济条件不是很好,故也尽量不向他们伸手要钱。案发当晚,当被告人张某某看见被害人手上有移动电话时,那种非法占有的意识就占了上风,继而实施了抢夺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千余元,抢夺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在逃跑途中,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将协助抓捕的人员砸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初犯,案发后交代态度较好,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庭审教育:法院在法庭教育中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不良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若对不良行为不予改正,任其蔓延,犯罪行为就会接踵而至。一个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本应该接受来自监护人等多方面的监管、教育,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为重,以学习如何做“人”为重。但被告人张某某却偏离了这个方向,平时对自己要求不高,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坐标。虽然知道经常向家人要钱是难以为继的事,但脑海中缺钱用的意念却难以散去。当实施了抢夺行为而又害怕法律追究时,继而又对他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这样的犯罪行为一方面对社会秩序带来了危害,对两名被害人造成了心理上、身体上的伤害,另一方面对被告人张某某周围的亲人也是一种感情上的打击,辜负了监护人多年来的养育之恩,其本人为此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法院要求被告人张某某深刻吸取此次犯罪教训,勿以恶小而为之,剔除不劳而获的价值观,在以后的时间里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听从监护人的管教,断绝与不良人员的交往,以实际行动实现其“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的诺言,做诚实守法的公民,做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注: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对确认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教育,道德观念教育,接受处罚和劳动改造的心理承受力教育,以及前途和人生观教育”。1990年,我们正式把法庭教育作为一个程序增加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确立了法庭教育阶段。这些经验和做法,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提供了实践依据。如今,法庭教育已作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特征而独立存在,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