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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少年犯罪危害社会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保护社会,还要考虑如何保护犯罪少年,在给予一定惩罚的同时,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周,参加本市召开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与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理论研讨会的专家表达了上述观点。专家们呼吁,立法部门应当注重以往没有注重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问题,适时制定少年刑法,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在这次研讨会上,制定少年刑法和少年刑事诉讼法成了与会专家讨论的焦点。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刘华认为,现行的刑法属于成人刑法,其罪名与刑罚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过于严格,并不完全适用于审判未成年人犯罪。刘华建议,根据未成年人区别于成年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求,制定少年刑法。
我国少年法庭20多年实践已经证明,少年司法需要一个特殊的程序法。在本次研讨会上,专家们认为,制定一个适应未成年被告人特点的、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少年刑诉法,是少年刑事司法发展的需要。专家指出,一些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措施,例如,缓起诉、缓判决、考察教育应考虑作为少年刑诉法的内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冯锐认为,犯罪少年由于受到刑法的处罚而失去了人身自由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他们的权利容易被忽视,甚至容易受到侵害,因此犯罪少年的权利需要特殊保护。冯锐呼吁,我国需要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增设少年案件的专门司法程序,完善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并让少年司法制度向社会延伸。他认为,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向社会延伸主要是建立社区儿童状况监护制度,这是对长期居住或短暂停留的儿童状况进行监护,尤其是对本地区困境儿童状况的监护,如对孤儿、离婚家庭的儿童、受虐待儿童、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以及违法犯罪儿童等状况进行监护的一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