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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海燕”轮大副,住上海市东方路123弄4号506室。电话58001234
被告:上海太平洋航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私营经济开发区A5
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送达地址:上海市四川路567号,被告经营地
电话63001234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5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工资等人民币9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船员外派劳务协议》,由被告将原告派往新加坡籍“海燕”轮上任大副,该轮航行东南亚航线。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0,000元、奖金人民币3,000元、津贴人民币2,000元,每月报酬共计人民币15,000元。原告根据协议于7月1日由上海港登“海燕”轮工作,直至12月31日在上海港下船,被告一直未发放工资等报酬。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催讨工资等报酬,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海事法院
具状人:张三
二〇〇六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