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和保障。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我们从三个方面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确立妥善解决行政纠纷的指导思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大责任。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行政审判是在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为此,我们在指导思想上明确,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和谐,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正确界定行政案件协调和解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我们认为,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范围内达成和解,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审判机制。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法有权改正自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关于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允许原告撤诉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和解是树立司法形象,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近年来,本市许多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弘扬“和为贵”的文化传统,通过广泛应用协调,促使各方达成和解,并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在和谐与谅解的氛围中解决了矛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适应形势要求,确立切合实际的工作目标。近年来,因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纠纷矛盾尖锐、情况复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也明显增多,如果简单地通过刚性的裁判解决行政争议,有时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还有可能使矛盾更为复杂。因此,需要我们在坚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尽可能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实现行政审判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基本目标确定为,致力实现行政诉讼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行政审判协调作用的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人员协调能力的明显增强,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情绪得到及时理顺,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有力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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