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方参与,形成协调合力
4月 6日 10:2
 

  行政案件的协调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仅仅依靠行政庭有时是不够的,在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过程中,加强法院内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依法引入社会资源,必要时通过寻求多方面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往往是促成和解的关键。本市法院在协调和解工作中注重内外的良性互动,探索多元化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形成三大协调方法,妥善处理了一些政策性较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内部联动协调法。加强各业务庭之间的沟通,依靠法院内各审判庭的合力优势,积极把握协调时机,力争实现和解效益的最大化。本市法院多年来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努力理顺与法院内其他部门的沟通合作关系,逐步建立起联系协调的互动机制。在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的受理阶段,由行政庭联合法院内信访维稳等各部门共同做好协调工作,相互配合支持,形成解决纠纷的联动效应。对一些行政与民事关系有所交叉的行政案件,如房屋拆迁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当事人真正在意的往往是其民事权利义务,对此行政庭主动与民庭就有关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问题适时沟通,借鉴民事调解经验,协调处理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权利,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也一并解决民事纠纷,在充分顾及当事人实际诉讼目的的前提下,以法律依据为前提,借助法官司法智慧,促成和解,消除纠纷。

  二是社会支持协调法。依法引入社会资源,促成各方协商一致,实现当事人合法理性的诉求。在行政审判的协调中,仅凭案件的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的力量同样是有限的,借助行政机关在其管理领域的协调能力,以及有关单位的各种资源优势,请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支持配合,协助做好协调和解工作,是解决行政争议和化解官民矛盾的有效途径。在一些行政案件的协调中,我市各级法院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如基层组织、亲友、代理人等的影响,多方工作,努力消除对立情绪,缓和矛盾,从而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而行政机关在其管理领域也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法院在协调和解工作中,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的协调资源,同样是高效顺利地解决纠纷的重要条件。

  三是借力上级协调法。对重大、疑难、复杂行政案件的协调,我们强调要主动依靠上级党委、人大的有力支持,主动争取上级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敦促相关义务主体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共同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法、合理、合情的和解协议。本市法院受理过一些涉及法律与政策衔接问题的行政案件,如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矛盾较为突出,且影响到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政策,我们在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的前提下,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同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向群众释明法律,对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作综合衡量,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切实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消除了潜在的不和谐因素。

  多方参与形成协调合力,不仅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妥善解决,从而促进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谅解与和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作者:张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