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协调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协调行为的规范是促成当事人和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本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协调和解长效机制的建设,在协调和解的基本原则、程序方式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制订了相应的规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建立科学的行政案件质量效率考评体系。成功的协调和解与优秀的判决一样,都能起到规范社会关系,彰显司法公正的效果。而在法律制度下,基于法理、情理和公序良俗所进行的协调,更贴近当事人的情感需求,更能体现中国老百姓朴素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官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协调工作给予行政争议双方弥补情感的机会,使他们重新回到关系和谐的位置上,并通过诉讼正义的桥梁融解各方的对立与矛盾。根据行政审判的这些特点,本市法院制定了行政案件质量综合评估指标,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科学的行政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考评机制,其中着重突出了反映矛盾化解情况的考核指标,将化解行政争议,协调和解效果作为案件质量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改革行政案件申诉制度。根据现阶段行政审判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需要,高院去年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行政申请再审、申诉案件的通知》,将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由原先的越级办理调整为逐级办理。从实施情况看,该制度有利于增强原审法院化解行政争议的主动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消解官民之间的纠纷与对立。
三是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应对突发矛盾。本市法院一直注重在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中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对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案件,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和矛盾易激化案件,高院在历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都要求各级法院要精心审理,用心协调,关注行政合理性问题,重视审判程序上的以人为本。各级法院逐步建立起了层次化协调工作机制,一些重大疑难,群体矛盾突发的行政案件,由有关领导亲自指导,参与协调。下级法院协调有难度的,报请上级法院协助协调。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指导,有效防止或减弱了矛盾激化的风险。
四是规范细节,注重人文关怀,努力消除对立。在本市法院的一些规范行政审判环节的操作意见中,始终把消除对立,化解官民矛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指标。在开庭审理、法官释明、简便程序和裁判文书制作等环节中,我们制定了《一审行政案件开庭审理规则》、《关于适用简便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行政诉讼中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若干意见》等规范。在这些规范意见中,我们坚持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落实审判的公开,强调裁判论证中要深切关注当事人诉讼权益;在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和行使释明权方面也作了具体规定,充分引导当事人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消减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行政审判担负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我们将不断开拓进取,不辜负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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