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原告大多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其地位往往决定了原告在行政程序中取证、在行政诉讼中举证的困难性。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始终将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权益”的职能作为首要任务,当案件事实存在疑点时,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依法通过调查取证尽可能地使存在举证困难的当事人获得援助,查明事实,化解纠纷。
原告卜某退休前是某工业学校的职工,于1997年退休并领取养老金,2003年10月,该校划归某大学管理。由于卜某认为原核定养老金在工资起算基数、工龄、特殊工种待遇的计算上存在差错,便于2006年2月向被告社保中心提出复查的申请。被告受理后进行了复查,查明卜某曾经有过一段长病假时间并未工作,故被告将卜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减少,在此基础上将卜某的养老金由原来的1,061.60元减少为1,057.20元,卜某对此持有异议,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卜某主张自己在长病假期间仍旧在上班,但行政庭法官发现,由于卜某手中没有对自己有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如果简单地就案论案,采信被告的证据,完全可以判决驳回卜某的诉请。审理该案的法官没有这样做,通过庭审不厌其烦的询问,法官发现,本案确实存在很多被告难以解释的疑点,如果简单下判,判决结论难使卜某信服,不可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卜某一直流露出烦躁、激动的情绪,很可能激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考虑到卜某已年届6旬,又没有亲属共同生活,而且身患多种疾病,养老金是她赖以生活的唯一保障。为彻底查清案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政庭法官前往某工业学校和某大学查阅单位的原始人事档案。在几十年积累下来的满满一屋子的人事、工资档案中,最终翻找出1985年和1986年的单位工资发放卡片,发现在被告主张的卜某长病假期间,卜某仍旧在工作,并且卜某工作单位仍旧是向卜某发放全额工资的,故卜某的主张能够成立,被告认定卜某长病假的证据不足,在行政庭法官把1985年和1986年的单位工资发放卡片,以及重新计算的结果与被告沟通后,被告即主动向卜某承认了复查决定中的错误,并当场承诺为卜某重新核定养老金,卜某对法院细致深入的工作和被告的知错即改的态度表示非常满意,愉快地撤回了诉讼。
案结之后,黄浦法院向社保中心发出司法建议,指出其在养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他们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详尽审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社保复查决定。同时,法院还建议增加职工本人对单位申报材料的确认环节,以减少类似纠纷的产生。社保中心收到司法建议后,回函衷心感谢这一司法建议,并表示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学习,将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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