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一件户口迁移案决,一桩家庭矛盾事解
4月 6日 10:6
 

  原告肖某因原有房屋拆迁,与孙子俞某两人的户口被共同迁入了本市红棉路的一处公房内。后来,肖某的家庭内部发生了矛盾,肖某认为孙子俞某在他处还有其他房屋,不能再在红棉路房屋内享有居住权,孙子俞某则坚持自己享有居住权。肖某于是将孙子俞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作出了俞某不享有居住权的民事判决。

  但判决后,俞某的户口却迟迟没有迁出系争房屋。肖某为此多次和俞某发生争执,但都遭到了俞某的拒绝。肖某于是向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安局把俞某的户口强制迁出。公安局认为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力,多次答复肖某无法处理。肖某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都得到了相同的答案。肖某最后向普陀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将第三人俞某的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认为根据2005年颁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没有被赋予强制迁移户口的权力,如果强制迁移第三人的户口,是违法行政,故不同意肖某的诉请。

  普陀法院行政庭法官审理后认为,这种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行政案件,如果单纯的通过判决解决,不仅不能解决肖某的家庭纠纷,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诉讼和上访,增加肖某和行政机关的负担。行政庭的法官于是决定从化解肖某和俞某之间的家庭矛盾入手,来解决这起行政案件。他们首先找到了肖某,向她明确解释了关于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肖某的情绪有了一定的缓和,表示多年的家庭纠纷让自己也感到十分烦恼,也希望通过诉讼来彻底解决这桩心事。法官们抓住这个契机,立刻与肖某的孙子俞某取得了联系,通过耐心的解释,俞某也表示愿意接受协调,最终肖某自愿支付俞某15000元,俞某自己将户口迁走。双方达成和解后,肖某表示不再进行行政诉讼,并且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行政庭法官巧解家务事,最终使这起有可能矛盾激化的行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