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法官寻门路,居者有其屋
4月 6日 10:4
 

  原告施某原籍江苏省启东县,1992年与王某登记结婚,2004年8月将其户口迁入其妻子所在的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某村。2005年3月23日,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施某与王某离婚,按照协议,双方共同生活居住的位于某村的房屋全部归女方王某所有,施某则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离婚后,原告施某无固定居所,仅暂时蜗居于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给他的一间集体所有的房屋内。但该房屋多处破损,系属危房,给施某的生活起居带来极大不便,而且施某也年事渐高,无奈,施某于2005年7月15日委托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要求在该村建房的申请,并请求于2005年7月31日前答复。届时没有得到答复,施某又于2005年9月22日向被告某乡人民政府递交《土地使用权争议处理申请书》,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施某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于依然没有得到乡政府的答复,施某便将乡政府告上了法院。

  立案后,行政庭法官初审案卷,发现根据原告施某的户籍资料和居民身份证件,施某确系上海市崇明县某村村民,因再婚入籍该村,又因离婚无房,一直提出要求建房的申请。行政庭法官认为施某起诉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其目前居住状况,如果能切实解决施某的居住问题,本案的诉讼也就随之迎刃而解。鉴于施某是一位年逾六旬的老人,居住在长兴岛,为免老人讼累,行政庭法官克服崇明岛和长兴岛间交通出行上的极大不便,到实地了解该村农民的建房现状和相关规划,查找资料,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通过被告,由被告与该村村委会加强沟通指导,谋求解决施某的建房问题。历时一个月,最终施某与被告达成一致,他的建房要求得到了满足,老人激动得老泪纵横,随即撤回了本案的诉讼,并连声感谢是行政庭法官给了他安逸晚年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