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系本市某高校学生,2003年4月中旬至某公司实习,当月21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江某向被告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局以江某尚为在校学生,未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为由,于2004年3月19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江某不服,向闵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江某系在校学生,未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可以判决驳回江某的诉请,但法官同时了解到,江某父母系知青,在江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来沪照顾头部手术后的江某,经济比较拮据。经行政庭法官评议认为,帮助江某一家适当解决家庭经济困难,不失为解决该起案件纠纷的切入点;同时,虽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但江某毕竟是在实习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补偿,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行政庭法官提议协商酌情经济补偿。在与闵行区劳动局沟通后,一起做该公司工作,希望单位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对江某一次性经济补偿,以帮助解决该家庭实际困难,使其息诉止讼。经多次联系,最后,由该公司创始人沈某个人出资代表公司一次性支付江某三万元。江某及其家人经法院释明后,表示愿意以补偿方式解决争议。在得到经济补偿后,江某和家人再三向行政庭法官表示感谢,并表示一定用好这笔钱款,同时也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