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某之子刚参加工作,受聘于某酒家担任厨房配菜工不到10天,某晚,因客人点的河鳗在宰杀时不慎逃脱,为酒店需要,褚某之子性急之下,未经酒家老板娘同意,擅自无证驾驶他人摩托车外出借河鳗途中遇车祸身亡。被告某劳动局认定褚某之子的死不属于工伤事故。褚某不服,遂提起诉讼。该案从法律来看,由于褚某之子系无证驾驶,按照有关规定,难以认定工伤,但从情理来看褚某的确是为了工作所需,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且刚刚参加工作。劳动局也承认虽然在法律上不能支持褚某,但褚某的处境的确令人同情。行政庭法官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专门前往该酒家做经理的工作,劳动部门也专门上门做酒家经理的工作,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劝导,经理同意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次日早上,经理通知法官表示反悔,称:“随你们怎么判,我是不会付钱的。”行政庭法官随即再赴该酒家,继续做工作,终于酒家经理同意出一万元补偿。但褚某表示最少也要2万元才能接受,为此,行政庭法官又通过酒家的委托代理律师做工作,未能成功,事件陷入了僵局。行政庭法官仍不气馁,通过审查案卷,发现该酒家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开办单位是某镇规划所,为此,行政庭法官与该镇的领导进行了沟通,最后,镇城建办(土地规划所)同意拿出一万元补偿。褚某从法院取得了2万元补偿,虽然最终数额并不多,但褚某实实在在地看到为了保护其权益,法院以及被告的确是非常尽力地做了工作,褚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