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我国的行政审判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走过了许多不平凡的里程。新世纪以来,行政审判工作逐渐趋向成熟,进入健康发展的新阶段。近几年,随着政府职能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城市的发展建设,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引发的行政争议相当一部分以案件的形式起诉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价值愈发凸显,群众在行政行为面前有了更强的维权意识,这是社会成熟、法治进步的表现。而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审判的首要任务。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是要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行政诉讼制度是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科学制度设计。前不久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标准,就是要看是否化解了行政争议,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形势下,行政诉讼协调和解,作为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有利于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些年来,本市法院立足于法律规定,适应时代要求,一直积极探索在合法性审查框架内的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深入研究行政审判协调和解的对策和方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006年,本市法院坚持“案件审理和协调化解相结合,力争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妥善处理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据统计由于协调后原告撤诉的行政案件达到30%以上,一些区县法院达到50%以上。行政审判呈现出“两升两降”的良好态势,即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较2005年增长了1.74%,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较2005年增长1.74%,申诉率较2005年减少了1.01%。通过诉讼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稳定。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协调和解行为,统一操作尺度,根据去年10月最高法院召开“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上海高院党组的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实际情况,我们开始着手制定相应政策和规范,在最近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为原则,进一步强化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规范化的争议协调机制,力促官民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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