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相继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和采取有关保全措施。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诉前临时措施适用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从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近年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积极慎重地运用诉前临时措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有效的诉前救济途径,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审理情况
自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实施以来,截止至2007年3月,我院共受理诉前临时禁令案件21件,其中涉外案件10件、涉台案件1件。裁定结果为:支持当事人申请的共14件,其中涉外案件10件、涉台案件1件;驳回当事人申请的6件,其中涉外案件2件;当事人撤回申请的1件。我院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3件并全部予以支持,其中涉外案件2件。另外,在上述21件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案件中一并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的案件有7件,我院支持了其中6件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在我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美国科勒公司的“管道设备把手”外观设计专利权、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如烟”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日本双叶株式会社“蜡笔小新”美术作品著作权、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立邦”商标专用权以及世界排名五百强的美国新思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等。
二、审判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一)明确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指导思想
诉前临时措施的采取,一般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故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指导思想是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措施要适当。
(二)明确立案与实体审查的分工
鉴于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的特殊性,为保证准确实施,对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我院一般由立案庭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并登记。登记后,立案庭立即将案件移交知识产权庭,由知识产权庭对申请作进一步的审查。
(三)明确诉前临时措施申请的审查标准
一是对权利有效性与稳定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申请人提供权利有效存在的证据。如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等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是对是否符合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条件进行审查。要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是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
侵权可能性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只有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时,才能考虑下达禁令。如在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金某等著作权禁令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金某在其主编的《犯罪学》一书中抄袭了申请人撰写的《比较外国犯罪学》中的内容,故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发行《犯罪学》一书。我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指出的内容均系对国外各学者观点的归纳和评论,两书的对应部分表述基本不相同,且被控侵权的相关内容又都注有出处,故该案被控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不大,我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禁令申请。之后,申请人也未提起民事诉讼。
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我们认为财产损失固然可能构成严重损害,但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及市场竞争优势的严重丧失更可能构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在申请人吕某等与被申请人某服装机械厂等专利禁令案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系争产品并参加“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故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会造成对申请人专利权的扩大损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我院在充分审查后,当即签发禁令并送达被申请人,使其在该展览会上撤回了涉嫌侵权产品。
在认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我们不仅考虑下达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要考虑如果不下达禁令,在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同时,是否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标准,重点考虑是否存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以及申请人的举证能力。对于申请人确实无法自行获得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其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行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销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详细提供证据的线索以及保全应当采取的必要手段等。
三是对担保形式与金额的审查。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的担保,我们要求既要合理又要有效。在担保形式上,一般要求提供现金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保证、抵押等担保形式一般可作为现金担保的辅助形式,同时还要对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物的价值等认真审查。关于担保金额,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停止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所带来的直接损失;被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企业规模以及销售利润等。如在申请人日本乐仙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某美容用品公司等专利禁令案中,因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7种小家电,并保全系争产品样品以及被申请人的财务和销售记录。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我院要求申请人提供人民币70万元现金担保。
另外,法院还要根据禁令措施采取后被申请人的抗辩情况和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担保数额明显不足的,应及时要求被申请人追加担保额。
(四)确保诉前临时措施执行及时有力
对于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我院一般在48小时内制作裁定书,并力争立即采取措施。对措施的执行,多数情况下由知识产权庭法官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执行的顺利,由知识产权庭与执行庭、法警支队等部门联合行动。如在美国新思公司申请的诉前证据保全案中,由于证据保全的对象为计算机软件,专业性强,故在实施保全行动前,知识产权庭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周密部署,对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在采取保全行动过程中各方人员按照预案,协同行动。法警协助法官在第一时间分别控制被申请人的机房和终端电脑所在区域;技术科技术人员配合我院聘请的技术专家在电脑上迅速查找盗版软件;法宣科干部对保全过程进行拍摄录像。该起案件从立案到保全完毕总共不到20个小时,成功保全了被申请人办公场所电脑中的8种盗版软件。原告起诉该案后,被告主动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原告为此写来了感谢信。在信中提到: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有效地固定了侵权证据,对本案的最终和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案的审理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像新思这样决定加大对华投资的公司来讲,无疑是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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