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而又能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当事人间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等独特的优势。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我院更将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工作提到了一定的高度,力图在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同时,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先进文化的传播交流。近年来,我院根据法律规定,不断尝试、探索各种调解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多途径的调解工作新机制,知产案件一直保持着较高的调撤率,其中2003年为61.9%,2004年为59.7%,2005年为58.4%,2006年66%。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调解过程阶段化
1、探索知产法官参与立案调解。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我院在立案审查期间邀请知产法官参与调解,以快速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讼累。如在原告袁磊等六位作者分别起诉被告上海《卡通王》杂志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通过立案审查发现,该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遂由立案庭、民五庭法官联手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六起纠纷被迅速化解。
2、加强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的调解。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当事人经过举证、质证后,对案件争议焦点、双方证据情况等有了初步认识。我院抓住这一时机,加强对案件所涉及的举证责任、证据证明力、法律规定等的释明,使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了合理的心理预期,从而有效促进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和解。2006年,我院一审知产案件有近40%是在庭前达成调解的。
3、对证据材料当庭认证促进庭中调解。对经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不能统一或有意向调解但仍犹豫不决的,我院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庭审程序,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促使当事人在明辨是非、权衡利弊的情况下自愿选择以调解方式了结纠纷。如在审理原告上海汇士服饰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日月童神服饰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中,被告提交了一份传真件,因该份传真件涉及双方纠纷的定性,并很大程度影响到是否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请,合议庭当即休庭评议,并结合原被告的举质证对当事人进行释明,从而促使当事人庭审中达成和解协议。
二、调解主体多元化
1、合议庭集体调解。因当事人对承办法官个人的释明存有疑虑或对年轻法官较难产生信任感等原因,传统的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调解的模式,有时不能取得良好的调解效果。对此,我院鼓励采用“合议庭集体调解”方式,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形成调解的集体优势。如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只差“一口气”时,会视情请审判长或合议庭出面协助调解。基于审判长的威信和合议庭集体调解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当事人一般都愿意作出让步,握手言和。
2、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协助调解。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或争议事项,往往与权利审批机构、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等有一定的联系。我院适时邀请这些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如在审理原告上海中智光纤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纠纷案中,因案件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对科学技术开发基金的拨款使用问题,我院邀请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有关人员协助调解,圆满解决了该起纠纷。事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称赞法院和政府部门协同调解是一次制度创新,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
3、鼓励律师参与和解。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协助法官化解涉案矛盾、促成调解方面具有关键作用。在知产案件的调解斡旋中,我院注意加强与律师的沟通,鼓励律师发挥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如原告黄孝阳等分别诉被告上海网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20案,在原告委托代理律师的支持和配合下,该群体性纠纷在短期内全部实现调解。
三、调解手段多样化
1、以合作双赢为目标引导调解。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妥善解决纠纷,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若能促进原被告的合作,使被告行为成为原告权利的合法载体,则不仅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权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科学技术可以得到推广、应用,文学作品可以得到传播、交流。
如在审理原告上海众汇泡沫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道蕴、第三人吉林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合议庭本着审判为创建和谐社会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的理念,从当事人4年多的合作关系、产品的市场前景、诉讼的风险和成本、诚信经营等角度出发,悉心引导当事人达成继续合作的和解协议,并促成当事人在一中院的相关纠纷同时解决。
在原告上海金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祖梦果子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元祖梦果子公司因对合同认识有误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考虑到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系争软件会对被告的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原告软件也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价值,合议庭从最大程度实现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耐心说服各方当事人,并促成原告许可被告继续使用系争软件一段时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调解协议。
2、以一案判决促进当事人多起纠纷调解。判决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具有形成规则的功能,对一起案件主要事实和法律运用作出公正判决,可以促使当事人多起案件顺利调解。如在上海迪比特实业有限公司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我院、北京一中院、台湾地区、美国等地存在多起纠纷,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合同纠纷等,双方虽然一直就所有争议在和谈,但谈判时断时续,未有结果。在我院对上述著作权纠纷案判决后,当事人的其他案件迅速达成和解,被告摩托罗拉公司在给我院的信函中称“由于贵院对双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及时作出判决,使双方最后找到了平衡点,贵院的判决对双方的全球和解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新类型案件、系列案件的审理中,及时有效的判决也有助于其他类似案件的调解解决。
3、以有效的诉前禁令、证据保全措施促进调解。诉前禁令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这些司法强制措施一经作出并执行,对侵权人会形成较强的威慑力,有利于促使其配合调解,尽早解决纠纷。如在原告传力电子衡器(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传力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我院根据原告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不久,原告即来电告知被告已主动上门与其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